有機會,但沒有人能保證。能否拿回,取決於能否特定對方,以及對方名下是否還有財產。法律途徑主要有三: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刑事案件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民事起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先保全財產。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詐騙的錢,一定拿得回來嗎?
有機會,但沒有人能保證。刑事判決有罪,錢不會因此自動回到手上;要拿回金錢,仍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決定結果的通常是兩件事:能否特定對方,只知網路暱稱或人頭帳戶時求償對象不易確定;對方是否還有財產,款項若已提領、層層轉出,勝訴也可能無從執行。
款項剛匯出、還沒被提領時,仍有攔截機會,但要靠銀行與警察間的通報機制,不是被害人自己能完成的部分。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被害人可於營業時間親自至任一家存款業務機構告知遭詐騙、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警察應於2小時內到場受理(第28條第1項、第3項);款項若已轉出,原受款機構應通報下一手機構追查(第27條第1項);經圈存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於48小時內查證是否列為警示帳戶(第30條第3項)。越早通報,機會越大,作法見遇到投資詐騙,第一時間該做的5件事。
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求償?
求償途徑主要有三種,可合併使用:報案提刑事告訴;起訴後提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民事起訴;聲請假扣押先保全財產。
| 途徑 | 什麼時候可以 | 主要條文 |
|---|---|---|
| 刑事告訴 | 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 | 刑事訴訟法232、242條 |
| 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刑事訴訟法487、488條 |
| 民事起訴 | 不以刑事起訴為前提 | 民法184、185條 |
| 假扣押 | 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 民事訴訟法522、523條 |
刑事告訴要怎麼提出?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第242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
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依第339條之4加重處罰。詐欺罪原則上非告訴乃論;但在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之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偵查中必要時,檢察官得酌量扣押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保全追徵(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已取得執行名義者得聲請給付(第473條第1項)。
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時點限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不得提起(第488條),偵查中尚不能提起。
- 證據共用:刑事訴訟已調查之證據,視為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第499條第1項)。
- 免裁判費:案件確係繁雜者,法院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第504條第1項、第2項)。
- 要注意: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駁回原告之訴;經聲請移送民事庭者,應繳訴訟費用(第503條第1項、第3項)。
求償對象不限主謀: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
什麼時候該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但須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第523條第1項)。請求及原因應釋明,法院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526條);附帶民事訴訟亦準用假扣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
風險也要知道:本案尚未起訴者,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假扣押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第531條第1項)。
詐欺犯罪被害人有哪些特別規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2024年7月31日制定公布)所稱「詐欺犯罪」,指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本條例第43或44條之罪,及與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第2條第1款);單純第339條詐欺不在此列。其被害人:
- 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納執行費(第54條第1項)。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第54條第2項)。
- 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的多數被害人,得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第55條)。
- 符合法律扶助法申請要件者,司法人員、司法警察應告知得申請並給予必要協助(第52條)。
求償的時效是多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賠償義務人受利益者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同條第2項)。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可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
勝訴後,為什麼還是可能拿不到錢?
勝訴判決是強制執行的依據,不是現金;款項已被提領或流向境外時,可執行的財產可能有限。有人自稱能「代辦追回」被詐騙的款項,這是常見的二次詐騙話術。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提醒,以駭客或律師事務所名義謊稱可協助追回被害款項,都是二次詐騙;若不慎受騙應立即報警,被害金額償還應尋求正規的法律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聲稱可追回遭詐款項? 都是二次詐騙話術!!!〉(發布2024-01-12,更新2024-01-29)。
求償前評估財產線索、費用與擔保
已掌握對方身分或財產線索、考慮聲請假扣押、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多名被害人想一起求償時,值得先評估程序、費用與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