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機畫面能證明的範圍有限
錯誤頁面可以顯示某一時刻無法取得服務,卻不會自行說明是程式攻擊、設備故障、設定錯誤或正常需求突然增加。應將障礙期間、平常流量、當日系統變更與技術人員的分析放在同一時間軸上,才能檢查對異常原因的推論。
伺服器、網路防護服務與CDN各自記錄的時間或內容可能不同。匯出時記下時區、記錄來源與保存期間,有助於比較同一波請求是否確實到達服務端。只選最明顯的幾張畫面,容易漏掉故障開始前或恢復後能解釋因果關係的資料。
以「比平常多」描述異常時,平常指的是同一時段、相同活動條件,還是不同營運階段,會影響比較的意義。活動宣傳或新服務上線可能改變使用情形,因此基準的選取方式應與數據一起保留,不能只呈現對指控最有利的一段。
技術報告若使用「疑似」或指出其他可能原因,轉述時不宜改成已確定的攻擊。營運人員可以說明自己看到的交易障礙,技術人員可以說明紀錄分析,各自的觀察來源與推論範圍應區分,避免把暫時判斷當成行為人的身分證明。
沒有取得密碼,也可能涉及干擾
第358條的侵入與第360條的干擾,是不同的行為要件。第360條並未要求先竊取帳號或破解密碼;因此,沒有登入公司後台,不能單獨排除電磁方式干擾設備的可能。仍須證明具體干擾方式、對象與無正當理由,不能由網站變慢直接跳到刑責。
合法的負載測試則應查看委託內容、測試目標、時段、允許流量及停止條件。曾經獲准測試,不表示對其他網站、其他期間或超出範圍的操作也獲准;反之,在約定內執行測試而產生預期負載,也不能只看負載數字就說是無故攻擊。
訂單取消不等於全部都是攻擊損失
本條要求損害已經發生。主張顧客無法下單、服務中斷或支出復原費用時,需說明受影響時段、交易或工作內容,並與技術障礙對應。預測可能少賺多少,和已經出現的交易取消、復原支出,證明內容並不相同。
可把故障前後的訂單、退款原因、服務可用率及處理工時分別保留,而不是把整日營收落差全算成損害。促銷結束、付款平台故障或其他原因也可能影響交易。損害資料和技術紀錄互相支持時,才能比較清楚地說明哪一段影響與被指控的干擾有關。
來源IP是追查線索,不是身分結論
請求來自哪些網路位置,有助於追查來源;但轉接服務、受他人控制的設備與共用網路,會使IP與實際行為人之間需要更多資料連結。網站端看見大量同型請求,也未必能單靠該紀錄判斷由誰安排、誰知情或誰控制。
保存原始日誌與匯出副本時,可記載取得方式,避免把推測出的姓名寫回原始記錄。已採取的封鎖與復原措施也可保留,因為這些措施可能改變後續流量。技術止損與刑事證明各有目的,不必為了證據而任由服務持續中斷,但處理經過應盡量可追溯。
告訴期間與特殊系統仍須另查
第363條將第360條列入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告訴。知道網站故障,不一定等於已經知道犯人;也不能等到技術報告完全結束,便假定告訴期間尚未開始。
公務機關設備另有第361條加重至二分之一的規定。金融等特殊系統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其對象與要件須另行核對。一般網站停擺的資料整理,不能代替特殊系統的完整法律判斷;反過來,也不宜只因業者規模大,就套用未確認適用條件的重刑規定。
刑法第361條 · 刑法第36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