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除外。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等罪名不適用這項告訴要件。提告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一般私下和解不會自行撤回告訴;依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符合記載撤回意旨等要件時,可能發生視為撤回的效果。
傷害罪會怎麼處罰?
刑法第277條處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須有使人受重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不能只看傷勢結果。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7條第2項則是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結果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加重結果規定,並須符合第17條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的限制。是否屬重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及能否預見結果,均須依證據認定。
傷害罪一定要告訴才會受理嗎?
要看具體罪名。刑法第287條規定,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沒有合法告訴,檢察官原則上不會進行追訴。
例外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觸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不適用告訴乃論;此外,第277條第2項因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的情形,並未列在第287條的告訴乃論範圍內,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期限是多久?從什麼時候起算?
告訴期限為6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若有多位得告訴之人,其中一人逾期未告訴,效力不及於其他人(第237條第2項)——換句話說,每個人的6個月各自獨立起算,並不會因為一人逾期而影響其他人的告訴權。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已經提告後,還可以撤回告訴嗎?
可以——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但撤回告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告訴(第238條第2項)。撤告是一次性、不可逆的決定,做成前應審慎考慮金額、條件是否都已到位。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和解就等於撤回告訴嗎?
不等於——和解只是雙方就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或後續行為達成的民事約定,撤回告訴仍須告訴人另外向檢察官或法院具狀,或到庭以言詞表示撤回。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和解書中明白約定告訴人願配合辦理撤回告訴的時間點,但撤告的法律效力,仍以告訴人實際提出的撤回告訴狀或到庭陳述為準;和解書本身不會自動發生撤告的效果。
簽和解書前,應該注意哪些條款?
和解涉及金錢給付與告訴權的處分,簽署前建議逐項確認以下事項,而非直接套用他人範本:
- 賠償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限是否寫清楚——一次付清或分期,分期時遲延或違約如何處理。
- 是否明確記載告訴人願撤回告訴,以及配合辦理撤回的時間點與方式。
- 民事賠償請求是否一併處理、是否拋棄後續求償,避免日後重複請求或爭議。
- 簽約對象是否為本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參與。
- 保密或不得公開條款是否合理,避免不當限制當事人日後陳述或答辯的權利。
- 對方未依約撤回告訴或給付賠償時,違約救濟方式是否明確。
簽署和解或撤告前的確認
收到警詢或偵訊通知、考慮是否提告或撤告、或正在協商和解金額與條款時,都值得在簽署或表示撤告之前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