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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身分收到地檢署傳票:偵查庭流程與開庭前準備

偵查庭怎麼進行、律師能不能在場,以及偵查後可能的結果。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傳票身分欄記載為「被告」時,代表檢察官已將您列為被告偵查,需要出庭應訊;若記載為「證人」,則是以證人身分傳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您到場(刑事訴訟法第75條)。偵查不公開,但辯護人得在檢察官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第245條第1項、第2項)。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提起公訴,具體結果因案而異(第251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告訴人得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第256條第1項)。

地檢署傳票是什麼?我是「被告」了嗎?

傳票是檢察官或法院傳喚您到場的正式文書,應記載您的姓名等身分資料、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與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的記載(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偵查中的傳票由檢察官簽名(同條第4項)。

如果傳票的身分欄記載為「被告」,表示檢察官以您涉嫌犯罪而進行偵查。「被告」是偵查程序中的身分名稱,不代表已起訴或已被認定有罪;警察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詢問,也屬正式的刑事調查程序。

收到傳票後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不去。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重大事故)無法到場,應儘早以書面向承辦股別聯繫,說明理由並確認能否改期,而不是逕自不理會傳票。

偵查庭當天流程是怎麼進行的?

偵查採不公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旁聽通常受限制。到場後,檢察官會依傳票所載案由訊問;訊問被告時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如果您有辯解,檢察官應命您就事情始末連續陳述,陳述有利事實時應命您指出證明的方法(第96條)。法條並未禁止攜帶書面資料輔助陳述,重點是內容要能與您要證明的事實對應。

偵查庭上,律師可以在場並發言嗎?

可以。被告的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本文);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等情形時,檢察官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理由應記明筆錄(同條第2項但書、第3項)。偵查中訊問被告的日、時、處所,原則上應通知辯護人,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6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本文)。

偵查庭會不會與告訴人(對方)同庭?

不一定,這取決於檢察官的安排與個案情節,不能一概而論。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得依被害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2項)。也就是說,是否同庭、是否隔離,法律賦予檢察官與被害人一定的裁量與聲請空間,並不是固定規則。

偵查結束後可能有哪些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依調查所得證據,如果認為您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如果案件屬第376條第1項所列刑度較輕的罪名(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竊盜、詐欺、背信、恐嚇等特定罪名),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如果所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後,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期間內,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同條第2項)。會走向哪一種結果,取決於個案的事實、證據與檢察官的判斷,無法事先保證。

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怎麼做?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253條、第253條之1的處分如果曾經告訴人同意,不得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再議期間及應聲請的上級檢察署,會記載於送達告訴人的處分書正本(同條第2項)。

開庭前確認身分、陳述與證據

收到地檢署傳票、不確定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需要準備陳述內容或證據,或希望委任辯護人到場陪同時,都值得在開庭前先諮詢。偵查結果因個案事實與證據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