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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偷拍或性影像被散布怎麼辦?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偷拍、散布性影像與不實性影像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須告訴乃論,以及發現後的證據保全與求助方式。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處罰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第319條之1)、強暴脅迫方式攝錄(第319條之2)、未經同意散布或公然陳列性影像(第319條之3),以及以電腦合成製作不實性影像(第319條之4)。多數較嚴重情形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檢察官得逕行偵查。遭遇偷拍或性影像外流時,優先保全證據、避免自行轉傳,並儘速報案;如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請先撥110。

「性影像」在刑法上怎麼定義?

刑法所稱性影像,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交行為;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該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8項)。

這個定義是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各罪共同適用的基礎,判斷一段影像或紀錄是否受本章保護,須先對照這4款內容。

被偷拍: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構成什麼罪?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如果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攝錄性影像,或使被攝錄者本人攝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處罰更重(第319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之者,另有加重處罰規定。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性影像被散布、公然陳列,構成什麼罪?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如果散布的性影像係第319條之2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第319條之3第3項);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意圖營利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性影像者亦同(同條第4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用AI合成的不實性影像,也違法嗎?

是。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該不實性影像者亦同(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上述之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者亦同(第319條之4第3項)。

這些罪,都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受理嗎?

不是全部都要。刑法第319條之6僅將第319條之1第1項及其未遂犯、第319條之3第1項及其未遂犯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如需提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

除此之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攝錄(第319條之2)、散布較嚴重來源的性影像(第319條之3第2項、第3項)、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第319條之4)等情形,均非告訴乃論,屬公訴罪,檢察官得依法逕行偵查、起訴,不以告訴為要件。

遭偷拍或性影像被散布,第一步該怎麼做?

優先確保人身安全並保全證據:截圖或保存對話、連結、帳號、時間等紀錄,避免刪除原始檔案;如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請先撥110報案。

應避免自行將性影像進一步轉傳、公開或用於對質,以免衍生其他爭議;相關證物與帳號資訊,建議交由警察或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及調查。

網路平台會主動下架這些內容嗎?

符合法定條件時,業者應先行處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準用同法第13條: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第7條第2項準用第13條第1項)。

該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準用第13條第2項);因職務知悉被害人姓名等足資識別身分資料者,也負有保密義務(第7條第2項準用第15條第1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

影像外流的證據保全與被告防禦權

發現遭偷拍或性影像外流,或收到警詢、偵訊通知時,都值得儘早諮詢,釐清應保全的證據與後續程序;若是被指控涉犯本章罪名,被告在偵查與審判程序中,同樣享有選任辯護人、答辯等程序權利;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刑事訴訟法第33條),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另依第33條之1規定。

113保護專線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3保護專線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