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胎五月以上,產後則看未滿二月
第467條分別列出懷胎5個月以上及生產未滿2個月。前者包括已滿5個月,後者則以尚未滿2個月為條件,兩項不能混用。懷孕的事實本身,不表示任何月份均適用這一停止原因。
妊娠進度與生產日期可由相應醫療資料呈現。準備資料時應讓日期及目前狀況可被辨認,而不只是提出沒有時間資訊的診斷名稱。停止期間也不是一律從申請日固定延長若干月,而是與法定原因是否仍存在有關。
疾病門檻是執行恐危及生命
疾病一款要求現罹疾病,且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患有慢性病、需要定期用藥或工作壓力大,與這項法定門檻並不相同;但也不能只因疾病名稱常見,就忽略執行對個別病況的生命風險。
醫療資料若只列診斷,可能仍無法說明執行與風險的關係。現有治療、病況、近期變化及醫療上對執行風險的說明,可作為評估的相關資料。資料的用途是呈現實際狀況,不能由當事人自行把診斷改成醫師未作出的生命危險結論。
心神喪失與醫院安置的範圍
第467條另列心神喪失。這是法條使用的狀態,不能只以緊張、失眠或一般焦慮直接替代;個別情形仍需依實際資料判斷。它與疾病危及生命一款,是分別列出的停止原因。
依第468條,因心神喪失或前述疾病原因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此處是得作安置,並非每案都必須住院;該條所列對象也不是把所有懷孕及產後停止者一概納入。
仍須處理執行傳票與實際指揮
第469條規定,受罰金以外主刑宣告而未經羈押者,執行時原則應傳喚,傳喚不到應拘提。另有法定可逕行拘提的情形。因此,認為自己符合停止原因時,應向指揮執行的檢察機關具體表明原因、提供資料,並確認是否已有指揮。
單方主張有停止原因,不能當成原傳票已自行失效。若身體狀況急變,能及時辨明案號、報到日期、醫療狀況及聯繫經過,才不會讓執行機關無法確認現況。這與要求身體危急者勉強自行報到是不同問題。
停止期間與緩刑判決不同
第467條處理的是刑的執行因法定原因而停止,不是法院重新判緩刑,也不是在押被告交保。原裁判的罪刑不因停止執行而消失;法律以痊癒或原因消滅作為停止期間的界線。
原因可能隨治療、妊娠進程或產後時間改變。後續是否仍符合條件,應依當時狀態及檢察官指揮判斷;一次提出資料,不能推定以後不需再處理任何執行通知。若問題只是一般報到日調整,也不能把第467條當成所有延期理由的完整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