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而且不必等到判決。法律所稱的被害人,包括「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3款)。您的姓名與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應予保密,媒體不得揭露;偵查與審判時可以由您信賴的人陪同;審判原則上不公開;另有減少重複陳述的作業機制。發生這樣的事,不是您的錯。尚未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也可以先尋求醫療與諮詢協助;就醫、驗傷及採證的時點,以及個案適用的告訴期間,仍須及早確認。
緊急求助、就醫與驗傷採證
若有立即的人身安全危險,請先撥 110 報警。需要諮詢、陪伴或轉介,可撥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受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求助。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有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調相關機關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與緊急救援,並協助就醫、驗傷及採證,以及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諮詢及服務(第6條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保護隱私(第14條)。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外,應經您同意(第17條第1項),同意應以書面為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專線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3保護專線介紹〉。
身分保密:法律禁止公開您的身分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資料的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公示的文書,也不得揭露這些資訊(第15條第1項、第3項)。
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的資訊,例外僅限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第16條第1項);媒體以外的任何人,也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同條第4項)。所謂足資識別的資訊,包括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等(施行細則第10條)。違反者依法處以罰鍰:廣播、電視及其他媒體業者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第48條第1項、第2項);媒體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公開或揭露者,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同條第4項);依第15條第1項負保密義務的人員違反保密規定者,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第47條)。
陪同偵訊與出庭:不必一個人面對
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您信賴的人,經您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8條第1項)。陪同者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認其在場有礙偵查,則不適用(同條第2項)。
您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工人員陪同,除顯無必要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施行細則第13條)。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第18條第3項)。
減少重複陳述
衛生福利部訂有「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目的在減少被害人從報案到審判前被詢(訊)問的次數。適用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心智障礙者,以及其他經申請適用的被害人;但經社工人員訊前訪視認不適宜或不必要者除外(要點第3點)。
依要點,詢(訊)問應全程連續錄影錄音、原則上一次完成,社工人員全程陪同並得陳述意見;檢察官、法官宜先勘驗錄影錄音,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傳訊(第7點、第10點、第13點、第17點)。這是行政作業機制,是否適用仍依個案評估。
在法律層面,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必要時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第19條);被害人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等情形,其先前於調查中所為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第26條第1項)。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審判中的保護
- 審判不公開:性侵害犯罪案件,審判不得公開;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除外(第27條第1項)。
- 隔離訊問:法院得於法庭外訊問或詰問被害人,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隔離措施(第23條第1項、第2項)。
- 不當詰問的限制:被告或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23條第4項);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法院應即時制止(第25條)。
費用補助與其他支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申請,補助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心理復健費用,以及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第28條第1項);補助的對象、條件與金額,依各地方自治法規而定(同條第2項)。
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也可以聲請參與訴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另有保護服務與補償金制度,請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與補償。
需要自己提告嗎
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1條以下)中,法律明定須告訴乃論的,只有第229條之1所列情形: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其他情形不以告訴為要件,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委任告訴代理人與聲請訴訟參與
您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提出告訴後,您作為告訴人也可以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第271條之1)。如何陳述、是否聲請訴訟參與,都可以先了解再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