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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款是侵占還是背信?

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告訴乃論與否,以及企業求償與員工答辯的權利義務。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員工利用職務持有公司財物並易持有為所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未持有財物但違背委任任務致公司受損,則可能成立第342條背信罪。業務侵占、背信原則上是公訴罪,不以公司提出告訴為前提,僅行為人與被害人具特定親屬關係時才須告訴乃論。公司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民事賠償,兩者程序各自獨立。被指控員工在偵訊時享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等程序權利。

員工挪用公款,是侵占罪還是背信罪?

關鍵在於員工是否「持有」該筆公款或財物:若員工本於業務關係持有公司財物,將其易持有為所有(例如私自挪用保管中的現金),成立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若員工並未實際持有財物,而是利用職務上的決定權違背任務、使公司受損(例如浮報請款、圖利廠商換取回扣),則可能成立第342條背信罪。

侵占罪須有不法所有意圖;背信罪則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利益(刑法第342條)。實務上會依持有關係、任務內容與具體行為判斷適用罪名,個別事實也可能同時涉及兩罪。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怎麼成立?最重可以判多重?

對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並處罰未遂犯。至於何時構成既遂,實務上以行為人是否已將「持有」變更為「所有」的意思表現於外判斷,不以公司實際發生財務短少為必要;這屬於實務見解,個案仍須依事實認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6條)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的要件是什麼?跟業務侵占罪差在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成立背信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刑法第342條)。

與業務侵占罪不同,背信罪不要求行為人持有特定財物,重點在於是否違背受託處理事務的信任義務,例如主管濫用核決權限圖利特定廠商、收取回扣,即使沒有直接拿走公司財物,仍可能構成背信。

業務侵占、背信是告訴乃論嗎?公司一定要提告才能辦嗎?

不是。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原則上是公訴罪,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即得依法偵查、起訴,不以被害公司提出告訴為前提。

例外情形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關係時,依刑法第338條、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第2項,才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是公司法人,不能僅因員工與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有親屬關係,就套用親屬間犯罪的告訴乃論規定;須先確認財產及被害權益屬於誰。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依第338條、第343條準用於侵占罪章及詐欺背信罪章)

企業發現員工侵占公款,可以怎麼處理?

由於業務侵占、背信原則上是公訴罪,企業可先向轄區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並儘速保全簽核紀錄、帳務憑證、對帳單等證據,避免遭湮滅或事後難以還原金流。

同時應留意民、刑事請求權時效,並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避免員工於偵查期間處分財產,影響後續求償結果。

被指控侵占或背信,員工有哪些程序上的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員工在接受偵訊前,應先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侵占罪應檢視有無不法所有意圖;背信罪應檢視有無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若爭議起於業務判斷或授權範圍的誤解,還須釐清是否有違背任務的行為及其故意,不能只以公司受損推定犯罪。若另外收到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可參考到案說明應注意事項整理到場前的準備。

公司可以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嗎?

可以。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是各自獨立的程序,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司財產權的員工請求損害賠償,不受刑事程序進度的限制。

民法第184條第2項另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也負賠償責任,但行為人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

公司提告與員工答辯的程序選擇

企業考慮提告、保全證據與求償時,可先釐清程序選擇;員工收到公司內部調查、警詢或偵訊通知時,可先確認被指控的行為與答辯權利。陳述或作成決定前,可就各自的權利義務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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