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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刑事法律解析 / 告訴與被害救濟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後的時點、被告範圍與移送

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不會自動替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但仍須有求償的程序行為,並符合第488條的時間限制。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誰可請求,誰可能負賠償責任

因犯罪受損害者,可對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被告範圍不只刑事被告,但增加其他人為被告時,仍須說明其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依據。僅因對方是家人、公司或有支付能力,不當然就應負責。

第487條明定請求範圍依民法。刑事程序認定犯罪與民事上的損害項目、金額、因果關係各有問題;即使刑事有罪,也不是請求多少就必然全額獲准。實際已受領的和解或返還款項,也應與尚未回復的損害區分。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起訴後才可提,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截止

第488條規定,附帶民事應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偵查中的告訴狀即使寫有損失金額,也不能因此當成已在法定時點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及訴訟目前階段要依實際案件文書確認。

其中另有明確空檔: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不是只要還沒到第二審辯論終結就任何一天都能提。準備提出時,第一審是否已終結辯論、有無上訴及上訴何時提起,會直接影響可提起的時點。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刑事卷證之外,金額仍需有依據

醫療支出、財產損失或其他主張,應依實際請求內容整理資料,說明與犯罪造成損害的關係。收據或計算表可以說明特定支出或計算方式,但不能只因文件存在,就推定每項都在民法可賠償範圍。

求償對象若包含刑事被告以外的人,也要分開說明各人的責任事實。刑事卷內有證據可參照,不表示對所有民事被告的法律關係及請求金額都已完成判斷。這些整理工作是為了明確提出請求,不是附帶民事的額外法定文件清單。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繁雜案件可移送民事庭,裁判費有特定免納規則

依第504條,法院認附帶民事確實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時,得以合議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時由院長裁定。這種移送是程序安排,不是表示求償已獲准或已被否定。

依該條移送的案件免納裁判費,移送裁定不得抗告。免納裁判費不表示律師費、鑑定支出或其他所有費用都免費,也不能直接套用到任何不同原因的民事移送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移送後改用民事訴訟法

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除本編特別規定外,原則準用刑事訴訟規定;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收件法院變更時,適用的程序規則也隨之不同。

因此,收到移送裁定後,後續書狀、通知及進行方式應按民事庭的案件處理,不宜因最初依附刑事案件,就假定仍完全跟隨刑事庭。案件進入民事庭與損害賠償是否成立,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

法規與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