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審判中的檢閱方式
第33條第一項明定辯護人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這讓辯護人能對照起訴事實、供述、鑑定和其他資料,確認是否需要聲請調查證據。條文所說的審判中範圍很重要,不能據此推論偵查的任何階段都能向檢察官要求完整卷宗。
卷宗可閱,不表示每一份材料都已證明內容真實。閱卷後仍須辨認文件來源、取得程序、日期及是否有缺頁,並把有利、不利材料和爭議材料分別整理。能拍攝影像是取得資料的方法,不是把第三人個資或另案資料放到網路的授權。
被告影本請求與原卷檢閱
被告本人於審判中可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若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得限制。這些是條文列舉的理由;被告有影本請求權,也不等於交件範圍永不受調整。
被告要直接檢閱原卷及證物,須經法院許可,且要確保卷證安全。除上述限制理由外,若非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法院也可限制原卷檢閱。影本與原卷在接觸原始資料的程度、保管安排和法院審查上不同,申請時應說明需要看哪一項原件,以及影本不足以查明什麼問題。
限制決定與資料使用
法院依第33條限制被告取得影本或檢閱原卷時,對這些限制可以提起抗告。爭議應對準具體卷證與限制理由:例如某部分是否確與被訴事實無關、遮蔽能否保護隱私,或原件檢查對辨別真偽是否必要。把整份卷宗一概稱作「防禦需要」,可能無法回答法院指出的個別風險。
持有第33條第一、二項卷證內容的人,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準備答辯、核對證據與公開散布原始資料是不同的行為;將證人地址、醫療資訊或別案線索轉發給無關人士,可能越過取得卷證的用途。若要讓協助者接觸資料,應先確認其角色與必要範圍。
影本不清時如何說明原卷需要
影本若漏了附件、顏色與筆跡難辨,或證物正反面及封存標示無法辨識,可以指出具體頁面與需核對的特徵,說明為何必須看原件。法院考量原卷安全與防禦需要時,才能針對真正的爭點安排方式。單說「影本不好看」不足以顯示每一件證物都應無限制接觸。
閱卷資料與自行蒐集的資料也要區別來源。筆錄可能記錄證人的說法,原始錄影則呈現另一類資訊;兩者不一致時應保留頁碼、檔名和時間碼。這種對照既可支持後續調查聲請,也避免把律師的摘要誤當成原卷文字。
偵查中羈押審查另有規則
偵查中羈押審查適用第33條之一的特別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可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攝影;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辯護人取得或知悉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使用。這套規則是特定羈押審查程序,不等於一般偵查全程的全面閱卷。
實際準備審判時,可先核對案件現在是起訴後審判,還是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再確定申請人是辯護人或被告本人。兩種差異會改變可請求的形式與限制基礎。若只拿到部分影本,應依所欠資料與欲證明的事實說明影響,而非把限制等同於整個案件不能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