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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販售仿冒商品:明知、販賣目的與商品來源

施行中的商標法第97條,處罰明知是前二條所指侵權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的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也在範圍內。沒有實體店面,不會因此排除責任,但海外購入、價格低或被人檢舉,也不能各自取代全部犯罪要件。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商品是不是侵權,須先對照註冊權利

判斷商品時,需要對照商標註冊內容、指定商品或服務,以及實際使用的標誌。第95條第一款處理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的情形;第二款是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第三款是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後兩款另要求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這些類型都以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為前提。不能把近似標誌的混淆要件,當成所有類型都有完全相同的文字;也不能只因外觀相像,就不查註冊範圍與使用情形。商品實物、包裝與販售說明應一同核對。

商標法施行中第95、97、98條

製作使用標誌,與明知販售他人商品

第97條所稱商品,須連到第95、96條的侵權類型。對轉售者而言,除了商品本身,還要查是否明知,以及販賣或意圖販賣的行為。只是持有某件物品,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並不相同;沒有成交,也不表示陳列或輸入一定不在條文內。

自己製作或使用標誌,和轉售他人製作的侵權商品,可能涉及不同條文。以為只負責上架或寄件就一定無責,也過於簡化。應查實際做了什麼、當時知道什麼,而不是先用職稱或沒有分到利潤排除所有參與責任。

商標法施行中第95、97、98條

進貨紀錄如何說明明知

供應商的完整說明、進貨價格、發票與付款、商品辨識資料及真偽查詢,都可能顯示賣家取得商品時的認識。價格低只能作為待核對的線索;有一張收據也不能自行保證正品。供應商曾如何宣稱,須與商品及其他訊息一起判斷。

收到權利人警告之後,何時下架、是否繼續販售、曾向供應商查證哪些內容,也可能影響不同時點的知情判斷。警告本身不等於侵權已經獲得法院認定;但將警告刪除,會使後來難以還原雙方當時知道的內容。

商標法施行中第95、97、98條

海外正品與仿冒商品不是同一件事

海外購入不等於仿冒。第36條對已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在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的商品,設有權利限制,商品流通後變質、受損、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則有例外。是否真品、由誰投入市場及商品後來狀態,都須核對。

平行輸入的討論,不能替來源不明的仿冒品提供概括免責。反過來,也不能只因不是臺灣代理商供貨就直接認定刑事犯罪。購買地點與進口證明可說明流通路徑,但仍要連到具體商品和權利人的同意等事實。

商標法第36條

沒收規則與目前適用的版本

第98條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的物品或文書,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品不歸賣家所有,不能單憑這點排除該條的適用。寄售、代管或第三人所有的主張,仍須與侵權物的認定分開處理。

截至2026年10月26日,官方畫面仍將2022年5月4日修正的第68、70、95至97條標示為施行日未定。本篇所述第95、97條依連結的施行中法文,第97條仍明列「明知」。保存完整賣場頁面、訂單與各時點的進貨資料,可以讓商品性質、出售行為及認識狀態各有可核對的依據。

商標法現行畫面及部分條文尚未生效說明 · 商標法施行中第95、97、98條

法規與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