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辨認現在輪到哪一方提問
依第166條,當事人等聲請傳喚的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先做人別訊問,再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順序為聲請方主詰問、對方反詰問,再由聲請方覆主詰問、對方覆反詰問;完成後要再行詰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這個順序讓提出證人的一方先就待證事項提問,也讓對方檢驗其說法。證人是由誰聲請傳喚、目前處於哪個階段,會影響問題是否在範圍內。不能只因提問者是檢察官或辯護人,就判斷現在一定是主詰問或反詰問。
主詰問原則上不把答案放進問題
第166條之1規定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相關事項進行;為辨明陳述證明力,也可問必要事項。主詰問原則禁止誘導,是為避免提問本身替證人安排實質答案。但問題能否以是非回答,並非判斷誘導的唯一因素,仍要看語句與當時問答的作用。
法定例外包括實體事項前必要的身分、學經歷、交遊等準備事項,顯無爭執事項,以及為喚起不清楚記憶所必要的問題。這些例外各有目的與範圍,不能將準備事項的容許,擴張成所有主要犯罪事實都可由提問者先說完。
敵意、規避和前後不符也有例外
證人或鑑定人對提問者顯示敵意、反感,或故意規避的事項,以及其陳述與先前不符時對先前陳述的提問,也在第166條之1例外之列。另有認為誘導必要的其他特別情事。適用哪一例外,應能連到實際發生的問答情況。
證人答得不如預期,不當然就是敵意;記憶不清與故意規避,也須分辨。若因前後不同而提出以前的話,目的在於釐清差異,並非因此宣布以前版本一定正確。問題形式的容許和陳述內容的採信,是不同判斷。
反詰問可以必要的誘導,但仍有範圍
第166條之2容許反詰問在必要時誘導,範圍則是主詰問所顯現及相關事項,或辨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觀察位置、記憶來源或前後矛盾,可能與這些目的有關;是否必要,仍要依該次證言判斷。
因此,反詰問不等於任何無關問題都可以問。即使語句形式受到容許,也不能因此推論問題包含的事實已經成立。證人可以依實際所知回答,對於問題中自己不能確認的前提,說明不確定的範圍,而不是為了配合問題形式而接受全部前提。
一個問題若同時包含時間、動作及認知,簡短肯定可能讓人不清楚證人究竟確認哪一部分。檢驗這類回答時,可以把問題中的各項前提與前後回答對照,查明是否真的逐一獲得確認。這是理解證言範圍的問題,不是以回答長短直接決定證人可信與否。
問到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時,規則會轉換
依第166條之3,反詰問中要詢問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項,須經審判長許可;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因此即使仍由原本的反詰問者發問,也不能只沿用反詰問的誘導規則,不看問題已進入哪一類事項。
辨認新事項時,可以對照主詰問已提出什麼、現在問題增加了什麼,以及是檢驗原證言還是另提出自己的事實。這種比較讓範圍爭議有具體依據,而不是單靠提問輪次或問題聲調判斷。
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仍應有適當機會
第166條特別規定,被告沒有辯護人又不願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給予詢問證人、鑑定人的適當機會。詰問完畢後,審判長亦得訊問。程序既有直接提問的安排,也保留審判長的角色,不能把當事人的沉默理解成法院從此不必給任何詢問機會。
法庭紀錄中,問題、回答、所處階段與審判長的許可,能共同呈現詰問如何進行。對某個問題有爭議時,應回到這段完整脈絡;僅引用被刪去前後文的一句「是不是」,通常無法回答是否屬於法定容許的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