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聯絡資料與非公開交易內容
公司名稱、公開電話,與特定客戶的非公開報價、採購習慣、決策人聯繫及交易條件,可能具有不同性質。名單是否涉及個資是另一項法律問題;即使沒有自然人的個資,也可能有商業上的秘密資訊。兩種保護各有條件。
保護內容須具體。認定秘密須指明是哪部分內容、為何不為該領域一般人所知,以及秘密性如何帶來經濟價值,不能只說製作花費很多時間。若公開資訊經整理後形成其他非公開資訊,也須具體說明保護對象。
保密措施與職務授權各要證明什麼
存取權限、密碼、分級、保密標示及實際執行的保密約定,都可用來說明合理保密措施。不是只有一紙保密契約可供判斷;反過來,單有契約也不能免除對實際管理的調查。措施須對應資訊。
授權問題上,第13條之1除不正方法取得,也包括知悉或持有秘密後,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洩漏。工作上可以看資料,不等於有權複製到私人設備供新工作使用。須連同交付目的、權限及離職約定確認當時可做哪些事。
刪除通知後保留,以及明知不法仍取得
持有人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營業秘密,也在第13條之1的行為範圍內。另包括明知他人持有的秘密有前三款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新雇主或接收人不能只以未親自從原公司下載作結論。
刑責另要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秘密所有人利益的意圖,並有未遂處罰。違約未必構成犯罪。檔案存在也須對照刑事要件。複製紀錄、通知內容及送達、實際用途與聯絡往來,各自涉及不同條件。
境外使用目的與員工國籍無關
境外使用方面,第13條之2要求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並犯第13條之1第一項各款之罪,未遂也受處罰。員工是外國人,不等於已證明境外使用目的;檔案存於境外伺服器,也不能單憑位置就完成這個目的判斷。
資料要交給哪一單位、用於哪個市場或營運、相關指示及後續使用,可協助核對所指目的。需要的是行為與目的的資料,不能僅由公司有海外據點推定所有人均適用加重條文。
告訴對象與公司的防止措施
第13條之3將第13條之1列為告訴乃論,第13條之2不在這個範圍。並且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不及其他共犯。因此,和解文件及告訴對象要能逐人辨認,不能假設一人撤告就涵蓋所有參與者。
業務責任方面,第13條之4對執行業務犯罪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等,除處罰行為人,亦對法人或自然人科罰金;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防止犯罪者有例外。離職交接、刪除處理、存取紀錄及實際防止措施,不只與名單內容有關,也可呈現各人如何管理及使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