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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咬傷、設施失修致傷,刑事過失如何判斷

寵物咬人或設施倒落造成受傷,並非只要查到飼主或管理者姓名,就能認定過失傷害。刑法第14、284條要求連結具體注意義務、當時能否注意而避免結果,以及違反義務與受傷之間的關係。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誰在當時負有管理責任

飼主、受託照顧者、場地所有人與實際管理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應先看事故當時由誰控制動物或設施,以及委託、工作分配和實際管理的內容。所有權是線索,但不能取代每個人應注意什麼的判斷;也不能僅因雇用關係就推定所有員工共同有罪。

過失的第一類,是依當時情節應注意、也能注意,卻沒有注意。是否存在可預見的危險、可行的預防方法和採取措施的能力,都與這個判斷有關。事後知道最理想做法,不表示行為人當時必然能做到;但主張不知道危險,也不當然表示已盡應有注意。

刑法第14條 · 刑法第284條

預見可能出事,卻確信不會發生

第14條第二項也規定,預見構成犯罪事實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曾接獲危險回報後仍未處理,回報的內容、處理方式和理由,就可能關係到是否有這種認識。這是需要證明的心理狀態,不能只憑受傷結果反推。

先前咬傷、設備鬆脫、維修通知與巡查紀錄,各可說明不同的知情範圍。警告標語也須看位置、內容和實際防護,不能僅因貼了告示便認定無過失。不同動物或設施的管理規則各有適用範圍;具體的距離、尺寸等義務,須按事故對象與現行規定核對。

刑法第14條

違反義務,還須連到這次傷害

現場影像、時間、動物或設施的動作,以及傷口和就醫經過,可用來核對事故如何造成受傷。若有其他原因、第三人介入或被害人行為,須放回完整時間順序,不能為了簡化敘述而略去。發現某個管理缺失,不會自動證明它造成這一次的全部傷勢。

醫療紀錄可以證明診斷與治療,卻不一定能單獨回答事故責任。維修單也只能證明其中記載的內容,不當然證明故障開始時間。主張過失的一方與被指控的一方,都可以把各項資料對照到注意義務、可避免性及因果關係,而非只提出事故照片。

刑法第14條 · 刑法第284條

重傷有法律定義,並非只看住院天數

第284條區分過失致一般傷害與致重傷。一般傷害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因工作而發生事故,不能直接套用過去另列的業務過失傷害刑度。

第10條的重傷,包括視能、聽能、語能等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以及其他身體或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診斷名稱、功能變化、治療與預後均可能需要調查。住院很久或費用很高,不能各自代替法定重傷的判斷;初診時的描述也未必能呈現後續結果。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10條

告訴與賠償協商的時間不一樣

依第287條,第284條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不是所有事故一律從受傷日開始算。多人可能負管理責任時,應辨明各人的身分與何時得知,並保存相關通知,不宜只憑仍在協商就忽略期間。

告訴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的人不得再告訴。醫療費支付、民事和解與撤回告訴是不同事項,須核對協議與實際程序。民事賠償與刑事過失的要件也不完全相同;一方願意先付醫療費,不能只憑付款便認定已承認所有刑事責任。

刑法第28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法規與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