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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警詢有例外,疲勞訊問仍受禁止

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的夜間是日沒後至日出前,不是固定從晚上十點開始。即使具備夜間詢問的例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仍然受到禁止。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時間禁令和訊問方法是兩道判斷

夜間規定的主體是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適用於詢問犯罪嫌疑人。判斷警詢是否違反這項規定,要先確定實際詢問的起迄時間及所在地的日出、日沒,而不能只看筆錄封面的日期。白天開始的詢問若延續到日沒之後,後段仍須面對夜間規定。

第98條另行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這項禁止關注的是如何取得陳述,不以是否過了日沒為限。因此白天也可能發生疲勞訊問;夜間詢問有合法依據,也不代表可以讓人持續處於無法自由陳述的狀態。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

法定例外各有自己的範圍

受詢問人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以及有急迫情形,都是第100條之3所列例外。明示同意須有表達同意的意思,不能只以人在現場、沒有離開,便認為已明示同意夜間詢問。若援用許可或急迫事由,也應查明其內容及與當時詢問的關係。

另一例外是在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後,查驗有無抓錯人。這是人別查驗的目的,不宜把這個例外直接擴張為整夜詢問全部犯罪事實的概括授權。若後續要進入實質案情,仍須辨認是否具備其他法定依據。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時,法律要求即時進行。當事人希望儘快說明的情況,與警員主動要求其繼續回答,事實基礎不同。記錄是誰提出、何時提出以及提出的內容,才能分清立即詢問的請求與一般的配合。

筆錄記有同意夜間詢問,也要看它對應哪一段時間及如何表達。口頭同意與記錄製作的時間若不同,應分別呈現,避免把最後的確認倒填為開始時就已有的意思。這種比對是在查明例外事實,不是僅憑文件格式決定自願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同意繼續,不能消除疲勞問題

疲勞訊問的爭議,需要回到具體過程。已清醒多久、前一段是否也在接受詢問、有無休息、疾病或藥物影響,以及何時表示無法集中精神,都可能是釐清陳述狀態的資料。這些事項應照實說明,不能用單一時數代替所有個案判斷。

若已無法理解問題或維持注意力,可以明確提出當時的身體狀況與休息需求,並請求記錄。事後整理時,將休息要求、回應、實際中斷時間與錄音位置連在一起,比單以「很累」概括描述,更能呈現取得陳述的條件。第98條沒有因夜間同意而免除禁止不正方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

違反夜間規定的證據效果

依第158條之2,違反第100條之3第1項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若經證明違背並非出於惡意,而且自白或陳述出於自由意志,則有例外。非惡意與自由意志須同時成立,不能只憑其中一項就跳過排除原則。

這項規定針對所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不是宣告整個案件或其他獨立證據一概失效。是否另有疲勞、脅迫等問題,也應分別調查。法院要處理的可能包括夜間依據、程序違反、自由意志與陳述內容等不同層次。

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

把整段行程留在同一時間軸

能反映狀態的資料未必只在筆錄內。到場、移送、候詢、用餐、休息與正式問答的時間若能互相核對,就可說明某段回答前已經歷多久的活動。資料不完整時,區分有紀錄可證的時間與本人回憶,可避免把估計寫成確切事實。

警詢結束時間也不等於每次回答的時間。對特定自白有爭議時,應把該段錄音定位在整體時間軸上,指出此前的休息情形及當時提出的要求,讓夜間例外和疲勞爭議都能對應到實際取得的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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