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身分與秘密的來源
條文列出的身分包括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其業務上佐理人,也包括曾任這些職務的人。判斷先看受訊問者是否落在列舉範圍,再看資訊如何取得;只有在職時偶然目擊街上事件,並不因其醫師身分就成為診療秘密。
離職、退休或結束委任,不會使過去執業中取得的他人秘密失去第182條保護。反過來說,談話發生在診所或律師事務所,也不能單憑地點推定所有內容都屬業務秘密。問題所指的人、資訊與工作關係需要分別辨認,不能用一個身分標籤蓋過整場訊問。
「他人秘密」與本人允許
拒絕權針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受訊問者可以先辨明問題是否要求揭露當事人、病人或其他人的非公開事項,以及該事項是否確由職務而知。直接觀察到的公開行為、與受託工作無關的經歷,仍可能是通常證人應回答的範圍;同一名證人的不同問題可能得出不同結論。
第182條明定「除經本人允許者外」。這裡要確認秘密所屬的人是否作出允許,以及允許涵蓋哪一項資訊。第三人說自己想知道、辦案者表示資料有用,與秘密本人允許並非同一件事。若只允許揭露特定診斷或交易資料,也不宜推成對全部工作紀錄的概括放棄。
拒絕原因須釋明,不能只沉默
證人主張拒絕證言時,依第183條應釋明原因。實際陳述可指出自己所任職務、取得資訊的業務關係、問題涉及他人秘密,以及沒有本人允許的情況;不必為了證明秘密存在,先把秘密內容完整說出。若涉及多個問題,可以逐項界定爭議,讓不涉及秘密的部分繼續接受訊問。
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准許或駁回,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證人自行認為敏感,並不等於機關已准許拒答;機關認為不屬秘密時,也應把爭點留在具體問題與取得途徑上。保留傳票、問答紀錄及准駁處理,日後才能辨明究竟哪一項陳述受爭議。
把爭議縮到單一問題
例如證人同時認識被告又曾為被害人看診,對兩人的公開往來所見,和因診療取得的病歷內容,可能適用不同規則。提問者可把問題限定於公開行為;證人也可針對病歷部分說明拒絕原因。如此區分,能讓訊問繼續處理可答事項,不必在「全部回答」與「全部拒絕」之間作錯誤選擇。
若有人主張秘密本人已允許揭露,應釐清允許的來源和範圍;若本人意見尚不明,不能自行替其決定。拒絕權牽涉第三人的秘密,因此證人與提問者都需要把問題說清楚。留下准駁結果與每一項問題的對應,才能在後續程序中檢查是否誤把受保護資料當作一般證言。
證言拒絕權的法律邊界
第182條規範的是證人對特定事項拒絕證言。它沒有把職業人員排除在證人之外,也沒有直接決定文件搜索、扣押或其他保密義務的全部問題。若被要求提出文件或資料,應另看該項措施的法源與限制,不能僅以證言規定推出同一結果。
收到傳喚而涉及秘密時,宜先按問題與資訊來源分開記錄,再於訊問中及時表明拒絕原因。先回答後才發現已透露秘密,和在回答前提出第182條主張,程序上的處境不同。是否得拒絕仍由法定機關判斷;準備具體事實,比籠統說「我是專業人士」更能對準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