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到場與其他必要情形
第177條先處理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的情況。法院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後,可以在證人所在處,或在證人所在地的法院訊問。身體狀況、照護責任或交通困難可成為說明必要性的具體資料,但提出困難不等於自動取得某種訊問方式;法院仍要安排能完成合法訊問的場所與程序。
證人若收到傳票,宜把無法到場的原因、可到場的替代地點、聯絡方式及可供佐證的資料及早告知法院。只告知一方當事人或自行寄一段錄影,並不等於法院已依第177條訊問。具體安排牽涉證人身分確認、現場環境與雙方參與,不能用私人錄製的陳述任意取代。
視訊要能雙向傳送並直接提問
只有證人所在地與法院間設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設備,能直接訊問,且法院認為適當時,才可依第177條第二項使用該設備。能看見預錄畫面,卻無法即時提問或聽清回答,不符合條文描述的直接訊問。畫面、聲音或連線嚴重中斷時,應讓法庭知道哪段問答可能不完整,而不是默認模糊處已有清楚證言。
視訊不是證人自行選擇一個通訊軟體登入即可完成的程序。法院需評估設備、地點、訊問秩序與證人能否理解問題。人在境外時,當地程序與司法協助也可能影響可行性;第177條本身不保證證人可以在任何國家直接連線,亦不免除依法安排的程序。
通知、在場與詰問仍要保留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可在異地或視訊訊問時在場並詰問,訊問日期、時間與處所須預先通知。地點改變,對證言的檢驗卻不能只剩法官單向聽取。若一方無從聽見提問、查看證人回答或提出追問,應具體指出影響哪一段事實爭點,而不是僅因使用視訊就概括否定證言。
出庭困難與可接受的詰問方式是兩個問題。法院考量證人狀況之際,也要讓各方知道何時、何處進行,以便準備問題和核對既有陳述。異地訊問可以解決移動問題,並不當然消除記憶、觀察角度或證詞矛盾;這些仍需透過即時問答和其他證據比較。
畫面外的資料與陳述核對
透過視訊直接提問時,也可能需要釐清證人是否看著畫面外的文件回答、是否理解問題,以及有無通譯參與。第177條提供改變訊問地點與設備的方式,並不保證證言內容準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說明手邊參考資料的名稱、哪一部分支持回答,並區分親身記憶與事後查閱所得。
如果連線不穩,應具體指出哪個時間點的問題或回答沒有聽清,是否已重問並記入筆錄。僅說「網路不好」難以判斷影響範圍;保留中斷情況與後續確認,法院才能評估是否要補問。證人免於長途移動與各方有效檢驗證言,須在同一次程序中兼顧。
遠距具結書與原本補送
證人依第177條第二項透過設備訊問並具結時,第189條容許把具結的結文先以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再補送原本。條文同時要求結文記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修飾、增加或減少,並規定朗讀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視訊改變傳送方式,沒有免除具結本身的要求。
證人在陳述前或陳述後具結,結文用語並不完全相同。檢查程序紀錄時,要分辨何時具結、結文是否與這次訊問對應、電子傳送後是否補原本。第177條第二項也準用於偵查中,但這不代表所有遠距談話都變成正式證人訊問;仍須看實際由誰依法進行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