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與公開傳輸,是不同的利用行為
施行中的第91條處理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另對意圖銷售或出租的重製設有規定。第92條則包含擅自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是否有下載、複製、重新上傳及對哪些人開放,會影響需要核對的權利內容;不能只以平台把功能叫做分享,就省略實際操作。
單純提供原始頁面的連結,與把整份檔案放進自己的帳號,實際行為並不相同。平台內建的分享設定或素材庫條款,可能提供一定範圍的許可,但須看適用對象、用途、期間及是否容許改作。看得到原始貼文,不等於作者允許所有人將內容搬到其他平台。
來源標示不能補上欠缺的利用許可
第64條對其列舉的法定利用情形,要求明示出處,並就作者姓名或名稱以合理方式標示,無名或作者不明等情形另有處理。這項標示義務與是否符合利用規定,屬不同層次。即使寫了來源,仍須有授權或適用的法定依據。
拿到許可時,也應核對給予許可的人是否有權同意。照片中的人物、轉貼帳號或委託拍攝的一方,未必就是可授權全部利用方式的人。保留原始許可文字,可以區別只准一次貼文與准許商業廣告、剪輯或長期重複使用的範圍。
非營利與少量使用,都只是判斷因素
第65條要求綜合一切情狀,特別考量使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使用的質量與占整體比例,以及對潛在市場和現在價值的影響。非營利教育目的在考量內,但並非一張自動通行證;商業使用也應依各項因素完整判斷。
使用秒數短或只取一張圖,仍須看取用了什麼內容及其作用。為評論具體片段所必要的使用,與讓讀者不必再觀看原作的整段搬運,對市場的影響可能不同。標題寫評論,不能代替實際評論與使用關聯的說明;也沒有適用所有影片的固定安全秒數。
現行告訴規則,與尚未施行的修法
截至2026年10月26日查核,資料庫仍註明2022年5月4日修正的第91、91條之1、100、117條及相關刪除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尚未生效。判斷目前案件,須對照連結的施行中法文,不能把整頁最新修正內容都當成已適用。
施行中的第100條原則要求告訴,但第91條第三項與第91條之1第三項的光碟相關犯罪例外。一般圖片或影片轉貼,不能只因是數位內容就直接套用未施行的非告訴規定;若事件涉及光碟等其他行為,則須按實際罪名核對例外。
著作權法現行畫面及部分條文尚未生效說明 · 著作權法施行中第91、91條之1、92、100條
刪文、和解與原始紀錄各有作用
須告訴的案件,告訴權人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不是從上傳日一律起算。告訴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者不得再告訴。簽和解書、刪除貼文與撤回告訴並非同一件事,條款及程序行為須分別確認。
下架後仍可保留合法取得的原貼文網址、公開設定、使用內容與授權往來,說明何時以何種範圍利用。刪文可能停止繼續公開,卻不能單憑刪除就否定過去行為。權利歸屬、授權與合理使用尚有爭議時,截圖也不會自行證明其中任一方的完整主張。
著作權法施行中第91、91條之1、92、100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