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停止的時點,會改變法律問題
「現在」要求查明侵害在相關行為時是否存在。爭執最初由誰動手固然有關,但事件可能出現中斷、分開、再追上去或重新發動攻擊等階段。若侵害已經結束,只因憤怒或想討回公道而追打,不能單憑早先受害就沿用防衛的不罰結論。
相反地,畫面中一瞬間沒有揮拳,也未必證明整個侵害已經結束。工具、距離、動作的連續性及雙方當時的狀態,都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應保留衝突前後相接的資料,避免把中間幾秒獨立出來,便斷定誰正在攻擊、誰只是在報復。
每個人的每一段行為也可能有不同評價。初期為制止侵害所做的動作,與後來另一次追擊,不必因為發生在同一場衝突就只有一個答案。陳述時按時間記錄看見、聽見及實際做的事,比籠統說「全程自衛」更能呈現爭點。
保護他人也在條文內,但須有不法侵害
第23條包括防衛他人的權利,不限於保護自己的身體。介入阻止他人遭受攻擊,仍須確認當時的侵害性質及介入目的。認識受害人並不是適用前提;但替朋友出氣,也不會只因出發點是幫忙就當然符合防衛。
被防衛的權利、誰正在侵害,以及行為如何用來排除侵害,需要具體說明。雙方各說自己受害時,當事人的稱呼不能取代動作與時間的證明。不法侵害與事故或自然危險也有差別,並非所有為保護自己而做的行為都適用同一條規定。
傷勢較重,不是唯一判準
防衛時使用的方法與力道,要回到當時侵害、工具、距離和可採取的行為判斷。條文沒有規定只能造成與自己傷勢完全相同的傷害,也沒有寫成先挨打的人可以無限加重反擊。只拿最後兩張診斷證明比較,無法完整回答防衛是否成立。
若防衛行為過當,第23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減免的可能,並非主張防衛就自動無罪,也不是只要稱自己害怕就必然免刑。必須先分辨是否處在防衛情境,再檢視是否逾越;侵害結束後的純粹報復,不能直接當成任何情況都可減免的防衛過當。
完整影像與不同位置的目擊內容
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或現場影片,宜保留原始檔和前後片段、拍攝時間與位置。影像沒有收音、視角被遮住或缺少開始畫面時,應把限制說清楚。截取最激烈的一幕,可能看不到是否有人先持械、撤開、追逐或重新靠近。
證人看見的範圍也不相同。站位、到場時間、能否聽見言語,以及所見動作,都應分別記錄。當事人傷勢、衣物損壞和求助紀錄可與影像互相核對,但單一資料通常無法證明全部經過。描述不確定的時點時,保留不確定性,比把推測寫成親眼所見更能讓事實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