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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刑事法律解析 / 人身與性犯罪

房東或前伴侶有鑰匙,仍要判斷入內與留滯的權限

刑法第306條保護住宅等場所。侵入不必破門。持有鑰匙、是房屋所有人或曾獲准進入,仍須與當時的居住使用關係、同意範圍及具體進入理由一起判斷。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所有權、鑰匙與實際使用關係

第306條保護的場所包括他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的土地及船艦。房屋登記在誰名下,不會單獨回答所有出入權限問題;租賃、實際居住及對特定空間的使用情形,均可能影響何謂他人場所及是否無故侵入。

房東為修繕而事前約定進入,與未經同意自行開門查看租客生活,經過可能不同。前伴侶過去留有鑰匙,也要確認是否仍共同居住、原來允許何事,以及何時撤回同意。單純沒有預先聯絡,不等於已完整證明條文的「無故」。

刑法第306條

原先受邀,也可能發生拒不離去

本條第二項另處理無故隱匿在內,或受到退去要求仍留滯的情形。入內與留滯分別判斷。最初同意進入,後來的停留權限仍可能變動。因此,經同意來取物品,不能只靠進門時的邀請說明往後所有停留。

誰提出離開要求、用什麼方式表達、對方是否收到及其後的反應,都是還原過程的資料。訊息、錄影與在場者見聞可以互相核對;一句「他不肯走」仍需連回時間與現場。暫時留在何處、是否正在依要求離開,也應忠實記錄。

刑法第306條

不必有破門,破壞物品則另有問題

用現有鑰匙開門、跟隨他人進入或躲在室內,各有不同事實。沒有門鎖損壞,不能單憑這一點排除第306條。反之,進入權限有爭議,也不能不查具體要件就認定犯罪。

若同時踢壞門、拿走物品、毆打或限制他人離開,相關行為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租約、住址資料與現場影像各有用途:前者顯示使用關係,後者呈現實際進入或停留,不能由任何一份資料自動推定全部事實。

刑法第306條

六個月從知道犯人起算

本罪須告訴乃論。依據是第308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權人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告訴,並非一律自進入當日起算。告訴權人不只一人時,各自的知悉及期間仍須分別處理。

依第238條,告訴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者不得再告訴。收取賠償或簽和解書,不等於已完成撤回;撤回對本條的效果,也不能直接延伸到同一現場其他不以告訴為條件的犯罪。保存最初報案、告訴及退去要求的紀錄,能讓各個時間點分開辨認。

刑法第308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法規與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