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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手續費與違約金,何時一併計入重利

刑法第344條的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不過,費用很高還不是全部要件:出借人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貸與金錢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益。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利率之外,還要看借款時的處境

急需支付醫療費、不了解借款條件或缺乏求助管道,可能是調查借款處境的線索,但不能只憑其中一個標籤認定犯罪。須還原借款當時的情形,以及出借人是否知悉並利用這種處境。借款人後來無力清償,不會自行證明放款當時的全部要件。

條文列出的四種處境是選擇關係,並非必須同時急迫、輕率、無經驗又無法求助。另一方面,雙方簽了合約,也不能單憑簽名排除乘機取得重利。合約是證據之一,仍須與招攬、議價及實際收款情形對照。

刑法第344條

帳面本金和實際交付款項

借據寫多少、借款人實際收到多少,以及出借人預先扣掉什麼費用,應分別記錄。例如先扣手續費再交付餘款,若只看借據上的數字,便看不到實際資金負擔。這類差異須連同費用性質和借貸約定判斷,不能任選一個數字當作結論。

分期繳款、展期費、逾期違約金與另付現金,也要按日期對照。每一筆列明付款人、收款人、用途及收據來源,可以分辨本金返還與額外利益。將不同期間的費率放在一起比較,卻不保留計算期間,容易誤讀負擔。

刑法第344條

改叫服務費,仍可能是借貸利益

第344條第二項把借貸相關費用列入重利,名稱因此不能決定性質。由另一個帳戶收取、寫在另一份服務契約或要求付款給指定第三人,都須看它與借款的實際關聯。也不能反過來把沒有關聯的獨立交易,一概算進重利。

與原本是否顯不相當,需要依具體借貸及取得利益判斷。本條沒有規定只要超過某一個年利率,就一律成立犯罪。民事上能否請求利息與刑事重利的成立,處理的問題不同;利息約定的民事效力不能代替刑事要件的證明。

刑法第344條

恐嚇收取重利,未收成也有另項規定

第344條之1處理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使人心生畏懼的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重利的行為。並非每一次催款都屬這個罪,也不是只要存在借據就可以採取任何收款方式。方法與所要取得的重利須一併查明。

這一條明文處罰未遂,不能因借款人沒有付款,就認為恐嚇取利完全沒有刑事問題。是否已著手、是否符合取利目的及其他要件,仍須依行為判斷。一般第344條與第344條之1的未遂處罰範圍,不能混為一談。

刑法第344條 · 刑法第344-1條

逐筆還原收費,比只留總額更能說明爭點

借款前後的完整對話可顯示對方知道什麼、承諾什麼及要求哪些額外款項。轉帳紀錄則顯示資金移動,兩者能互相核對,但單張匯款截圖通常不能獨自說明借款處境或費用性質。原始檔、對話日期與帳戶資料宜一同保留。

若有上門、跟蹤或傳送威嚇訊息,將時間、內容及與催款的關聯分開記下,並保存可合法取得的影像與訊息。已付款、尚欠款和要求停止威嚇是不同事實;整理資料時不必先替每一筆款項下罪名,留下完整脈絡才能檢驗各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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