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體中文
繁體中文日本語한국어
線上諮詢
首頁 / 刑事法律解析 / 證據與搜索

幫朋友刪除證據、用利益換證詞,刑責如何區分

替朋友刪掉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訊息,可能讓幫忙的人另涉刑法第165條。條文處理的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是否出於好意、是否收錢,不能代替對刪除內容及行為的判斷。

臺灣刑事法律 · 資料更新

刪除的是什麼,關係誰的案件

證據處理方面,第165條列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以及使用偽造、變造證據。把檔案改成另一個版本、藏起載有資料的設備,與直接刪除一樣,都可能落入條文的行為範圍。資料仍有其他備份,也需要進一步查明實際行為及其影響,不能只看按過哪個按鈕。

本條限於他人案件。自己案件的資料刪除,不能不加區分地套用第165條;涉及共同被告或其他人的案件時,還須辨認證據與各案件的關係。未適用這一條,也不表示沒有其他犯罪、羈押理由或證據評價問題。

刑法第165條

整理記憶與交換特定證詞

請見聞者照實回想日期、確認原始訊息,與要求對方配合特定說法,事實上可能很不同。第172條之1針對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約定不作證言、鑑定、傳譯,或作一定內容的情形。不必等到全額交付。

相對人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也在處罰範圍內,故利益的內容、約定的交換條件及對象身分,都要具體查明。「拜託幫忙」四個字本身,既不能證明存在利益交換,也不能掩蓋整段對話中的交換安排。

刑法第172條之1

對證人身邊的人施壓

第172條之2處理的是為阻止或影響證言、鑑定、傳譯而實行犯罪的加重。對象除了本人,還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婚約對象及其他身分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

必須有條文所定目的及犯罪行為,才依所犯的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般聯絡不會只因發生在作證前就自動成為本條犯罪;反過來說,威脅落在證人的家人身上,也不能只看沒有直接找證人。

刑法第172條之2

自白與親屬關係影響的是刑罰

犯第165條之罪,在所關聯的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第166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時間點連結的是那一件他人案件的裁判確定,並非任意選擇自己的案件進度。恢復檔案有助查明資料。復原不是自白。

第167條另規定,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而犯第164條或第165條之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親屬種類、親等、目的及罪名都有範圍;親密友誼本身不適用。

刑法第166條 · 刑法第167條

原始請求比事後說法更能呈現經過

可保留刪除或改口要求的完整訊息、檔案版本、備份時間、傳送對象,以及利益約定或交付的紀錄。截取一句對自己有利的話,往往無法說明對方究竟要求保存、整理、刪除,還是製作不實版本。

發現資料已被改動時,原裝置、雲端版本紀錄與接觸人員的時間線各有用途。再自行覆寫或要求其他人統一說法,可能讓原先的變動更難還原;操作人須查明。指示人也須查明。是否知道資料涉及他人案件,仍須分別證明。

刑法第165條 · 刑法第172條之1

法規與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