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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被申訴人

收到申訴通知之後,
先做這幾件事。

被申訴不等於被認定。依準則第16條,雇主調查時應給予您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先用下面的清單與時間軸,把程序與事實整理清楚。

今天先做三件事保存通知不私下找申訴人不刪除紀錄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026-07-01施行)整理 ‧ 更新 2026-09-24

檢核清單

從今天到收到決定,
四個階段要注意的事。

勾選進度只保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中,可隨時清除。

若同時收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

刑事程序與公司調查分開進行。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法定情形得限制或禁止)。

已完成 0 / 12 項
程序流程

一件申訴,通常有四段

每段都有常見的錯誤,也有律師能協助的事。

  1. 01收到通知

    收到書面通知

    通知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準則第16條)。

    常見的錯誤急著在群組或私下找申訴人「說清楚」,可能被視為施壓。→ 先整理時間軸與工作紀錄,確認自己在程序中的權利。
  2. 02調查訪談

    接受調查訪談

    訪談由雇主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

    常見的錯誤情緒性回應、臆測他人動機、自行錄音,或未核對紀錄就簽名。→ 訪談前釐清事實與用語;逐字核對紀錄。
  3. 03調查結果

    收到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

    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準則第18條)。

    常見的錯誤錯過30日申復期間,或未保存調查過程資料。→ 評估決定與程序是否適法,決定是否申復(一次為限)。
  4. 04刑事程序

    若另被提出刑事告訴

    申訴人可能就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另向檢警提告,程序與公司調查分開。

    常見的錯誤以為公司調查結束就沒事,未準備即前往應訊。→ 應訊前會談、陪同警詢與偵訊,就事實與法律適用答辯。

事情過了很久,仍可能被申訴:向雇主申訴的期限為職場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並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以較長者為準(準則第8條第3項)。

若您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本頁以雇主內部調查為主。

陳述準備時間軸

把記得的事,依日期排好

本工具不會把內容傳給任何人,也不會自動帶入諮詢表單。

提醒:自己書寫的整理文件,可能在調查或訴訟中被引用。請只記載事實,交付他人或提出前,先與律師確認。

可能涉及的刑事規定

哪些行為,可能另有刑事程序?

下表只整理條文與告訴要件,不代表任何具體行為構成犯罪。

完整解析
行為類型(一般描述)可能涉及的條文告訴乃論
公開以貶損言語辱罵他人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後,須依表意脈絡個案權衡是(第314條)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刑法第310條 誹謗是(第314條)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是(第287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者除外)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否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權利刑法第304條 強制否

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亦適用);與性、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另有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職場霸凌申訴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時,雇主應依各該程序辦理(準則第27條)。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計算。

預約諮詢

開口陳述之前,先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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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事務所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