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核清單
從今天到收到決定,
從今天到收到決定,
四個階段要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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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時收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
刑事程序與公司調查分開進行。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法定情形得限制或禁止)。
徐嘉駿律師|收到職場霸凌申訴通知後檢核清單(本清單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已完成 0 / 12 項
程序流程
一件申訴,通常有四段
每段都有常見的錯誤,也有律師能協助的事。
- 01收到通知
收到書面通知
通知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準則第16條)。
常見的錯誤急著在群組或私下找申訴人「說清楚」,可能被視為施壓。→ 先整理時間軸與工作紀錄,確認自己在程序中的權利。 - 02調查訪談
接受調查訪談
訪談由雇主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
常見的錯誤情緒性回應、臆測他人動機、自行錄音,或未核對紀錄就簽名。→ 訪談前釐清事實與用語;逐字核對紀錄。 - 03調查結果
收到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
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準則第18條)。
常見的錯誤錯過30日申復期間,或未保存調查過程資料。→ 評估決定與程序是否適法,決定是否申復(一次為限)。 - 04刑事程序
若另被提出刑事告訴
申訴人可能就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另向檢警提告,程序與公司調查分開。
常見的錯誤以為公司調查結束就沒事,未準備即前往應訊。→ 應訊前會談、陪同警詢與偵訊,就事實與法律適用答辯。
事情過了很久,仍可能被申訴:向雇主申訴的期限為職場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並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以較長者為準(準則第8條第3項)。
若您是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本頁以雇主內部調查為主。
陳述準備時間軸
把記得的事,依日期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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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駿律師|陳述準備時間軸(自行整理之文件)
提醒:自己書寫的整理文件,可能在調查或訴訟中被引用。請只記載事實,交付他人或提出前,先與律師確認。
可能涉及的刑事規定
完整解析 哪些行為,可能另有刑事程序?
下表只整理條文與告訴要件,不代表任何具體行為構成犯罪。
| 行為類型(一般描述) | 可能涉及的條文 | 告訴乃論 |
|---|---|---|
| 公開以貶損言語辱罵他人 |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後,須依表意脈絡個案權衡 | 是(第314條)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
| 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刑法第310條 誹謗 | 是(第314條)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
| 普通傷害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 | 是(第287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者除外)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 |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 | 否 |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權利 | 刑法第304條 強制 | 否 |
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亦適用);與性、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另有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職場霸凌申訴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時,雇主應依各該程序辦理(準則第27條)。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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