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與持有毒品的刑責,依毒品分級與數量而不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接受戒癮治療等處遇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並應徵詢醫療機構的意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施用毒品會怎麼判?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條文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的施用行為訂有刑責,施用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雖未另定較高的最低刑度,仍適用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原則上2月以上的規定;有法定減輕事由時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持有毒品的刑責是多少?
持有毒品的刑責依級別與數量而不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
純質淨重超過一定門檻時,改依較重的刑度處罰——換句話說,數量愈大,適用的刑度區間也隨之提高。
| 毒品級別 | 第11條規定的持有刑責 |
|---|---|
| 第一級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二級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三級 |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此數量者不適用第11條刑罰,但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依第11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4至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 第四級 |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未達此數量者不適用第11條刑罰,但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依第11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4至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
什麼是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命被告履行戒癮治療等第3款至第6款事項,應得被告同意;檢察官依第6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的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的意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緩起訴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認為適當,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若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第20條第1項的觀察、勒戒程序及第23條第2項三年內再犯應依法追訴的規定即不適用;緩起訴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
案件會經過哪些程序?
毒品案件多數從警詢或偵查程序開始,被查獲或收到通知到場時,應先了解到場說明與偵訊時的權利。
可參考本站《收到警察「到案說明」通知書怎麼辦?》與《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了解到場前的準備與偵查庭流程。
緩起訴與戒癮治療文件的準備
收到警詢或偵訊通知、案件進入緩起訴協商、或需要準備戒癮治療相關文件時,都值得先諮詢。
本文僅整理法定刑度與程序規定,不構成戒毒或用藥建議,也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