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未達此數值,仍可能因其他情事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而成立。基本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加重處罰。是否緩起訴、可否易科罰金,屬於個案判斷,沒有人能保證特定結果。
酒測值多少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該當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沒有測到酒測值達標準,還會被起訴嗎?
有可能。只要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一樣該當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者,尿液或血液所含該等物質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即該當同項第3款;有第3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而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則該當第4款。
服用毒品或藥物駕駛,也適用同一條文嗎?
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同樣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的基本刑度是多少?致人傷亡會怎樣加重?
基本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十年內第二次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處罰會更重嗎?
會。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
從警詢到收到地檢署傳票,會經歷哪些程序?
酒駕案件經移送後會由地檢署偵辦。收到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可參考收到警察「到案說明」通知書怎麼辦?;進入偵查庭後的流程與準備,可參考以被告身分收到地檢署傳票:偵查庭流程與開庭前準備。
酒駕初犯,一定會怎麼樣嗎?
沒有人能保證特定結果。是否給予緩起訴,檢察官會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如犯罪後之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及公共利益後決定,且僅限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這些都只是判斷因素,不是自動適用的結果。
應訊前確認酒測程序與傷亡情形
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對酒測程序有疑義、或案件涉及傷亡時,都值得在應訊前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