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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遭受家暴:保護令、求助管道與居留會不會受影響?

語言不通時的求助方式、離家與離婚對居留的影響、在台子女的考量,以及法律扶助的資格。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等身分關係界定家庭成員(第3條)。遇立即危險請先撥110;113保護專線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日語通譯。外國人為設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的國人配偶申請法律扶助,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2款)。

外籍配偶也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

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等,條文以身分關係界定,未設國籍要件;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第2條第1款)。

保護令的種類、聲請方式與違反效果,請見〈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家庭暴力罪與違反保護令罪〉。本文只整理外籍配偶特有的求助與居留問題。

中文不好,可以怎麼求助?

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請先撥110。警政署說明,遭受家庭暴力可撥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免付費),目前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日語等5種語言的通譯服務,以及電話簡訊服務。

到派出所報案時,各警察機關皆已建立通譯聯繫名冊,深夜或名冊無妥適人選時,會協助撥打1955或1990建立三方通話。警政署說明,移民署1990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提供中、英、日、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寨語服務,中、英、日為24小時。偵查、審判中語言不通者,依法由通譯傳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

離家或分居,居留會被取消嗎?

不必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居留,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

條文要件是「無正當理由」,用語是「得」;因家庭暴力離家是否屬正當理由,條文未列舉,由移民署依個案事實認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並將設籍前外籍配偶的在臺居留權益維護,列為移民主管機關的權責(第4條第2項第7款)。

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八、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1項)

因家暴離婚後,還能留在台灣嗎?

可能可以。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

此款以設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為要件,用語是「得」,是否准許由移民署審查。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有孩子在台灣時,居留怎麼考量?

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款);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已設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亦同(第4款)。依這兩款准予繼續居留者,子女成年後得准予繼續居留(同條第5項)。

遭禁止入國者,移民署說明,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要件時,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證明類別之一為「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子女證明文件,由其國人或外國人配偶、國人親屬提出申請。

已經逾期居留怎麼辦?

設籍前之外籍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停留、居留,屬移民主管機關的權責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第2項第7款);外國人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移民主管機關也應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第2項、第4項、第5項)。居停留法規可先撥1990詢問。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可以申請。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2款);費用與流程見〈請律師要多少錢?法律扶助的資格與刑事案件的收費規則〉。

非中華民國國民適用扶助的情形,包括合法居住於我國境內,以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法律諮詢不限身分資格,在台民眾均可使用(412-851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引進之外國人。二、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

家暴、離婚與子女問題中的居留評估

居留、離婚、子女與刑事告訴可能同時涉及,各有不同的要件;需要一併整理時,可以先諮詢。

資料來源:警政署、移民署、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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