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告訴乃論,依各該罪名的法律規定而定;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可以書狀或言詞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可以聲請再議;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可以撤回,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有什麼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以被害人或得為告訴之人合法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偵查中發見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應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訊問其是否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告訴期間屆滿未告訴,或告訴人在程序中撤回告訴,案件即不得再追訴。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即應主動偵查,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要件。
是否屬告訴乃論,依各該罪的法條規定而定,並非一律相同。例如刑法第287條規定,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除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規定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其他罪名是否屬告訴乃論,建議個案確認。
誰可以提出告訴?和告發有什麼不同?
犯罪之被害人本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可以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生前明示的意思相反(第233條)。
告訴與告發不同:告訴限於被害人或前述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發則是不問何人,只要知有犯罪嫌疑,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依法應主動告發(第241條)。若非告訴乃論之罪,第三人得以告發方式促使檢察官偵辦,不須具備告訴權人身分。
告訴期間是多久?從什麼時候起算?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知悉犯人」指知道實行犯罪之人是誰,而非單純知道被害發生,實務上兩者發生時間可能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逾越告訴期間,不影響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各自行使告訴權(第2項)。逾越6個月未提出告訴,即喪失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不能事後補正。
要怎麼提出告訴?
告訴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者,應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可以向警察機關(例如轄區分局)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兩者均為法定受理管道,警察機關受理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偵查中,如發現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屬告訴乃論之罪而尚未經告訴,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詢問其是否告訴,並記明筆錄(第2項)。
提出告訴後會進入什麼程序?
告訴提出後,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可能由警察機關詢問或檢察官傳喚相關人到場說明。被告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時的程序,可參考本站到案說明通知書與地檢署傳票的整理。偵查結果可能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個案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認定。
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怎麼做?
告訴人接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10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第253條、第253條之1的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再議期間及應聲請的上級檢察署,會記載在送達告訴人的處分書正本上(第2項)。
可以撤回告訴嗎?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告訴(第2項)。撤回告訴是否進行、是否連結和解,涉及個人權益與程序後果,建議先了解撤回後不得再告訴的效果再作決定。
提告、再議前確認期間與書狀
不確定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是否即將屆滿、需要準備告訴狀,或對不起訴處分是否聲請再議猶豫時,都值得先諮詢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