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偽造、變造公文書(第211條)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私文書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4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文書(第216條)依原偽造或登載不實之規定處斷,不會另外加重。電磁紀錄若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依第220條也以文書論。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不以文書真正造成損害為必要,只要有生損害之虞(危險犯性質)即可成立,例如假冒他人簽名製作借據、契約或授權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偽造「公文書」跟偽造「私文書」差在哪?(刑法第211條)
差別在於文書的性質:偽造、變造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刑度明顯高於私文書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刑法另於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公文書具有較高之公共信賴,一旦遭偽造、變造,影響的不只是特定當事人,還包括社會對公務機關文件的信賴,法律因此課予較重刑責。
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這與第213條「公務員本人明知不實而登載」不同,第214條主要涉及明知事項不實,利用公務員依聲明或申報辦理登載,將不實內容記入職務上公文書,且足生損害的情形。若公務員依法須實質審查真偽,不能只因申報內容不實便直接認定本罪;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仍須另行判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
假設情境:偽簽他人姓名在契約上,會構成什麼罪?
假設情境:若甲未經乙授權,於契約文件上偽簽乙之姓名,使該契約看起來出於乙本人意思,且該偽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乙或第三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若甲進而持該偽造契約向他人主張權利或提出使用,則成立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處斷;實務上認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不再與偽造罪併罰(此為實務見解)。
「行使」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跟偽造本身有什麼不同?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所列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6條),也就是行使行為本身依原偽造或登載不實罪的法定刑處罰。
實務上偽造與行使通常發生在同一行為人身上(偽造後持以使用),此時依實務見解僅論以行使罪,不會因為多一個「行使」動作而併罰兩次。
LINE對話紀錄、電子檔案算不算刑法上的「文書」?(刑法第220條)
依刑法第220條,凡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因此電子簽署文件、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電磁紀錄,若符合「足以表示用意證明」的要件,同樣可能被評價為刑法上的文書,適用偽造、行使等規定。
偽造文書罪一定要造成實際損失才成立嗎?
不需要。條文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偽造行為有造成損害之可能性,即已該當構成要件,不以被害人實際受有財產上損失為必要。
損害的內涵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例如身分、名譽上的損害風險),是否具此可能性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審酌認定。若已收到地檢署傳票,可先參考地檢署傳票因應整理準備應訊。
陳述前釐清文書性質與行為
懷疑自己簽署的文件遭他人偽造、被指控偽造文書,或已收到警詢、偵訊通知時,諮詢可聚焦於文書性質與具體行為的法律評價。這些問題宜在陳述前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