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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是什麼?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與職場衝突

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須告訴乃論,以及與職場言語衝突的界線。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刑法上的恐嚇罪主要分兩種: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恐嚇取財罪(第346條)須有不法所有意圖,既遂還須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未遂犯也罰。刑法並未將這兩條列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原則上得依法偵查起訴,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要件。職場中的情緒性言語是否構成恐嚇,仍須依具體內容個案判斷。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什麼?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條文所稱「恐嚇」,須以加害上述法益之事告知對方;「致生危害於安全」是另一項要件,並非只要有言詞不快即當然成立。

條文未就本罪規定未遂犯,是否具備構成要件,須依個案的言詞內容、情境與客觀事實逐一檢視。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

恐嚇取財罪是什麼?跟恐嚇危害安全罪差在哪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恐嚇取財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以同一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亦同(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

兩者的差別在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保護的是免於恐懼的人身安全感,不要求財物交付;恐嚇取財罪須有不法所有意圖,既遂還須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未遂亦罰,屬於財產犯罪,法定刑也較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

恐嚇取財未遂,也會被處罰嗎?

會。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著手實行恐嚇取財但未得逞者,仍可能成立未遂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條文未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恐嚇罪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嗎?

不需要。第305條所屬之妨害自由罪章,第308條僅列第298條(略誘罪)、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為告訴乃論;第346條所屬之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第346條至第348條之1)則未設告訴乃論規定,故兩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訴追要件。

這與傷害罪不同——刑法第28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原則上須告訴乃論;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除外。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恐嚇罪既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適用第237條所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但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職場衝突中的言語,什麼情況可能構成恐嚇?

主管或同事情緒性的言語是否構成恐嚇罪,須視內容是否具體提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以及是否致生危害於安全(或另涉不法所有意圖與財物交付),不能僅憑語氣強硬或言詞不悅一概而論。

若衝突發生在職場情境、涉及主管考核或人際互動的整體樣態,可進一步參考本站〈職場霸凌會變成刑事案件嗎?〉的說明,以及職場霸凌專區。

恐嚇罪與公然侮辱、誹謗有什麼不同?

恐嚇罪著重的是「以加害之事使人心生畏懼、危害安全」或「藉此取得財物」,保護的是人身安全感與財產法益;公然侮辱、誹謗則著重侵害他人在社會上的名譽評價,兩者的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不同,實務上也可能因同一事件同時涉及。

妨害名譽罪章之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6個月告訴期間;恐嚇罪則如前述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名譽相關的具體規定,可參考本站〈公然侮辱與誹謗〉頁面。

保留加害言詞與財物要求的紀錄

收到具體加害言詞或財物交付要求時,可保留對話與訊息,整理事發經過,供判斷是否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不確定某段對話或訊息如何評價時,可帶著這些紀錄諮詢。

參考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