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原則上規範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若行為針對某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者,性或性別要件有例外。經調查認有犯罪嫌疑,警察應核發書面告誡;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聲請保護令。第18條第1項一般型須告訴乃論,第2項攜帶凶器等加重型不須。家庭成員及特定親密伴侶間的民事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
什麼算跟蹤騷擾行為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盯梢、守候、尾隨或接近住居所等場所;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言語或動作;以電話、網際網路等設備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告知或出示有害名譽之訊息;濫用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共8款,第3條第1項各款)。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即使前述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只要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使之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同樣適用本法(第3條第2項)。
第一步:向警察機關申請書面告誡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調查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同條第2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同條第3項)。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保護令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2項)。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同條第3項)。
但要留意: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第5條第4項)。
保護令的內容與期限
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第12條第1項):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並得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其他防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期滿前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第13條第1項、第2項)。
跟蹤騷擾行為與違反保護令的刑責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
第18條第1項的普通跟蹤騷擾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等加重類型不須告訴(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另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公開(第20條)。
書面告誡後仍被騷擾:保護令與提告
已申請書面告誡但對方仍持續行為、不確定該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還是提告、或同時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情形時,都值得先諮詢,釐清應適用哪一部法律與程序。
113保護專線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3保護專線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