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有罪名範圍與時點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所列犯罪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准許後會收到期日通知,並可就證據與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沒有聲請參與的被害人,也有陪同在場、陳述意見等保障。
哪些案件可以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限於下列犯罪的被害人:
-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 刑法逐條列舉之罪,例如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及其未遂)、第278條第1項、第3項(重傷罪及其未遂)、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強盜罪及其未遂)等。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事由不能聲請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等家屬聲請(第455條之38第2項)。請留意,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不在列舉範圍內。
如何聲請、法院怎麼決定
應於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記載本案案由、被告資料、非被害人者與被害人的身分關係,以及參與的意旨與理由(第455條之39)。法院會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的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的利益,認為適當者准許,不適當者駁回;此裁定不得抗告(第455條之40第2項、第4項)。
參與後可以做什麼
- 選任代理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未選任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指定辯護的部分規定(第455條之41)。
- 閱卷: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但涉及隱私等情形,法院得限制(第455條之42)。
- 期日通知:準備程序期日及審判期日,均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第455條之43、第455條之44)。
- 表示意見: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有無意見,並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科刑程序前,應給予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第455條之46、第455條之47)。
未聲請參與,也有的保障
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審判中在場時,您的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信賴之人,經您同意後得陪同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71條之3)。檢察官與法院應注意被害人隱私,並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等適當隔離(第248條之3、第271條之2)。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定例外除外(第271條第2項);對判決不服時,告訴人或被害人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第344條第3項)。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服務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致重傷者及其家屬、致死亡者之家屬等,為保護服務對象(第13條)。保護機構及分會的協助包括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協助聲請訴訟參與、訴訟期間的心理諮商或輔導,以及醫療、經濟、安置等(第15條第1項),並得依需求評估核發醫療、諮商、訴訟及律師費用等補助(第16條第1項)。警察與檢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告知您得申請保護服務及補償金的權益(第12條第2項)。
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第26條第1項,少年案件不適用);向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第25條第1項)。
故意犯罪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的被告經許可停止羈押時,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其於2年以內遵守禁止騷擾、接觸、跟蹤或接近住居所、工作場所等事項(第35條第1項)。
犯罪被害補償金
| 種類 | 對象 | 金額(第57條第1項) |
|---|---|---|
| 性侵害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 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 |
| 重傷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 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 |
| 遺屬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 新臺幣180萬元 |
應以書面檢附證明文件,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補償審議會申請(第61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請求權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被害時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5年內申請(第63條第1項)。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第63條第2項另規定,自知悉為重傷時起算5年期間。有急迫需要時,得申請暫時補償金,最高新臺幣40萬元(第68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委託代辦並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第73條第2項)。上述補償金章節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訴訟參與、科刑意見與補償文件
要不要聲請訴訟參與、如何整理對證據與科刑的意見,或補償申請需要哪些文件,都可以先諮詢再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