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確定後,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程序。再審須具備法定事由,例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第420條第1項第6款),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第426條)。非常上訴以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為要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第441條),其判決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第448條)。能否開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依個案事證而定。
判決確定後,還有哪些救濟途徑?
刑事訴訟法在判決確定後設有「再審」(第五編)與「非常上訴」(第六編)兩種程序。兩者的要件與提出者不同:再審須具備第420條、第421條或第422條所定的事由,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第426條第1項);非常上訴則以「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為要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第441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第423條);但依第421條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第424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要有哪些法定事由?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須具備第420條第1項六款情形之一:原判決所憑證物已證明偽造或變造;所憑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虛偽;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係被誣告;所憑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參與該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以及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同條第2項)。
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同條第3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聲請再審(第421條)。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就本款「應受……免刑」的範圍作成判斷;判決理由並說明,「得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等相對制規定,不在該判決處理範圍。
再審也可能對受判決人不利嗎?
可能。法律另設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第422條所列情形者,例如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得聲請再審。
這類聲請只能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提出,自訴人並以第422條第1款情形為限(第428條第1項);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第425條)。反之,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第439條)。
誰可以聲請再審?要向哪個法院提出?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提出;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為之(第427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第426條第1項、第3項)。聲請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第429條),並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429條之1)。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第430條)。
法院如何審查再審聲請?
法院先審查程序,再審查有無再審理由:程序違背規定者以裁定駁回,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433條);無再審理由者以裁定駁回(第434條第1項);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第435條第1項)。
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第429條之2);聲請人得同時釋明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第429條之3)。駁回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開始再審之裁定得於3日內抗告(第434條第2項、第435條第3項)。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第436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
參與原確定裁判的法官應否迴避,另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什麼是非常上訴?受判決人可以自己提起嗎?
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救濟(第441條)。依條文,提起者為檢察總長;檢察官發見有此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442條)。第六編並未規定受判決人得自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第443條);其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第444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445條第1項)。
非常上訴有理由時,對被告有什麼效力?
非常上訴之判決,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第448條);例外是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或因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同條第2項)。
非常上訴有理由者,原判決違背法令時,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時,撤銷其程序(第447條第1項)。依第2項更為審判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第446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8條)
以新事證與違法爭點評估救濟途徑
聲請再審須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證據;非常上訴則限於審判違背法令,並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在整理新事證、確認可能涉及哪一款事由之前,可先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