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起訴書代表偵查終結、進入審判程序,不代表最終結果已定。案件可能依通常審判、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進行,適用程序各有要件。緩刑由法院依法宣告;易科罰金則依刑法第41條及判決所定折算標準,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符合形式要件仍可能因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獲准許。
收到起訴書代表什麼?一定會開庭嗎?
起訴書代表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被告犯罪嫌疑成立,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記載被告資料及犯罪事實、證據與所犯法條,並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第267條)。
進入通常審判程序後,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並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第271條)。開庭次數與時程依案件程序及複雜程度而異。
簡易判決處刑是什麼?
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有必要時仍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即便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且法院認為適宜,也可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第2項)。
依簡易判決所科之刑,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第3項)。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者,可以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緩刑宣告(第451條之1第1項)。
認罪協商是什麼?誰可以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以在徵詢被害人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請求,經法院同意,就科刑範圍、道歉、賠償金、支付公庫金額等事項進行協商;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檢察官就道歉、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同條第2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第3項)。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第455條之4第2項);被告表示願受科刑逾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而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協商(第455條之5第1項)。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第455條之10第1項)。
易科罰金的條件是什麼?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第2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而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依同一折算標準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4項)。
緩刑是什麼?判斷因素有哪些?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受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是否宣告緩刑,由法院依個案要件與情狀裁量。
緩刑宣告可以斟酌情形,命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或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等處遇措施(第2項)。這些負擔會附記於判決書內(第3項),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第5項)。
緩刑會被撤銷嗎?
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宣告,撤銷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六月內為之(刑法第75條)。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或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撤銷緩刑宣告(第75條之1第1項)。
開庭前評估認罪協商與答辯方向
收到起訴書或簡易判決處刑聲請、需要評估是否適合認罪協商、準備審判期日答辯,或想了解易科罰金與緩刑的判斷因素時,都值得在開庭前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