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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決之後:刑事上訴期間、上訴理由與回復原狀

上訴期間怎麼算、書狀交到哪裡、要寫哪些理由,以及錯過期間時的救濟方式。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第350條);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第二審,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第361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時,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之刑(第370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第67條)。上訴結果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

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多長?從哪一天開始算?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已提起的上訴,也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原則上自判決送達的翌日起算20日,並須核對在途期間及末日遇休息日等規定;收到判決正本時,宜記下送達日期。

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第66條)。個案期間如何計算,建議以判決正本記載及法院說明為準。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誰可以上訴?被害人或告訴人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5條)。檢察官也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第344條第4項)。

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非當事人,但對判決不服時,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第344條第3項)。是否提起上訴,由檢察官決定。

上訴書狀要提出到哪裡?在監所中怎麼辦?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也就是作成該判決的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

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的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第351條第1項、第2項)。

上訴第二審,一定要寫上訴理由嗎?

要。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但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367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

被告自己上訴,刑會不會被判得更重?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這裡的「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同條第2項)。

這項限制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為條文前提;案件中是否另有其他上訴、是否屬於但書情形,應依個案判斷。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

收到簡易判決不服,要向哪裡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但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同條第2項)。簡易判決的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以外的規定(同條第3項)。

第二審判決後,還能上訴第三審嗎?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此外,第376條第1項列舉的案件(例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原則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同項但書另有例外。

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理由;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第382條第1項)。

錯過上訴期間,或想撤回上訴,怎麼辦?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的案件,代理人的過失視為本人的過失(刑事訴訟法第67條)。聲請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於書狀內釋明遲誤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上訴(第68條)。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第354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359條)。是否撤回,宜先確認對案件的影響。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

上訴期間內整理判決與理由

上訴期間為20日,自判決合法送達的翌日起算;若要上訴第二審,書狀須敘述具體理由,第三審更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判決送達後、期間屆滿前,是整理判決理由與上訴爭點的時間,可在這段期間內先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