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2條);少年法院處理觸犯刑罰法律及特定曝險情形之事件(第3條)。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原則上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在場(第3條之1)。調查及審理不公開;經少年法院許可,少年之親屬等人得在場旁聽(第34條)。審理期日應予法定代理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家長也得隨時為少年選任輔佐人(第32條、第36條、第31條)。符合特定條件者,少年法院會裁定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處理(第27條);審理結果如須付保護處分,種類依第42條規定。
什麼是少年事件?幾歲的孩子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年齡以個案事實認定,家長可先確認孩子行為發生時的年齡是否落在此區間。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事件有兩類:一是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是少年有特定情形(例如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第3條第2項)。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警察、學校發現孩子觸法,要怎麼處理?家長會被通知嗎?
任何人知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都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第17條)。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知有前述曝險情形者,則得通知少年住所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第18條第1項、第2項)。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第3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也應即告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3條之2第1項各款事項(所涉事實及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輔佐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18條之1第4項)。
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外人看得到嗎?
調查及審理原則上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第34條)。這項不公開是為了保護少年隱私與健全成長,不代表家長或輔佐人會被排除在程序之外。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
家長(法定代理人)在程序中可以做什麼?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第32條第1項);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36條)。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在程序上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權利,而不只是被動等待結果。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第31條第1項);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第31條之1)。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第31條第2項)。
什麼情況下,案件會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處理?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27條第1項)。除此之外,少年法院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第27條第2項)。但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前二項規定都不適用(第27條第3項)。
審理後,保護處分有哪些種類?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保護處分之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42條第1項)。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酗酒習慣,或身體、精神顯有障礙者,得於前述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或治療(第42條第2項)。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
少年法院通知後的陳述與輔佐人準備
孩子收到少年法院通知書、面臨調查或審理期日、或有前述移送檢察官情形時,都值得儘早釐清程序並準備陳述。家長本身即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權利,及早為孩子選任輔佐人也有助於掌握程序進度。審理結果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