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不好仍可報案,警察機關設有通譯聯繫名冊;偵審中語言不通時,依法由通譯傳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法院組織法第98條)。被害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7款)。遇立即危險,請先撥110。
中文不好,可以報案嗎?
可以。警政署說明,中文不好並不影響報案,各警察機關皆已建立通譯聯繫名冊;深夜或名冊無妥適人選時,會協助撥打1955或1990專線建立三方通話,提供雙語通譯(依警政署外籍人士生活安全問答集,1990專線中、英、日語24小時;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語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9時至17時)。
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請先撥110。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也可撥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免付費),警政署說明113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日語等5種語言通譯。警政署並說明,人力仲介公司人員不得擔任與其仲介業務內容有關案件之通譯。
做筆錄、開偵查庭或出庭時,可以要求通譯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並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法院組織法第98條規定,證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
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也適用於告訴人、證人,檢察官宜主動了解、詢問有無傳譯需求;自備傳譯人員時,檢察官應瞭解其身分、傳譯能力及與受訊問人之關係(第2、3、7點)。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居留快到期,但案件還沒結束怎麼辦?
居留期限屆滿前仍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時,移民署原則上廢止居留許可;但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偵查或審理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7款)。是否准許由移民署審查。
此款以居留期間內為前提;持停留簽證者,依第31條第1項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3條申請延期停留;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而無法於期限屆滿前出國者,依同辦法第4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外國人因係犯罪被害人致逾期停留、居留者,移民主管機關應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並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2項第5款)。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回國之後,還能委託他人提告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提出告訴,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告訴期間與流程見〈想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乃論、6個月告訴期間與提告流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服務以在臺灣地區為限(第15條第3項);無法申請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第55條第1項)。
外國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依被害類型與犯罪地界定申請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補償金(第50條);犯罪行為指在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所犯,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第3條第1款)。
第50條至第57條中,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為要件的,是國人在國外被害死亡的境外補償金(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54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第50條但書)。申請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會提出(第62條第1項),金額與期間見〈犯罪被害人可以參與刑事訴訟嗎?〉。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
有哪些保護服務與求助管道?
可洽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免付費專線0800-005-850);移工可撥1955(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人身侵害等申訴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
被害人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條);外國人在我國觀光旅遊被害的緊急處理屬交通主管機關權責,涉外事務由外交主管機關協助(第6條第2項第6款、第7款)。駐台機構協助範圍依其公告,例如美國在台協會列明不擔任官方通譯、不提供法律意見;駐台北韓國代表部列明可說明犯罪被害時的當地制度與程序。
可能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時,有哪些保護?
人口販運的不法手段包括扣留重要文件、不當債務約束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目)。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疑似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鑑別,鑑別或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第11條第1項、第8項)。
經鑑別為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延長,被害人並得逕行申請工作許可(第14條第1項、第3項);主管機關應提供通譯服務、法律協助等(第15條第1項)。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第23條第2項)。
居留、回國安排與法律扶助
居留期限、回國安排與案件進度需一併考量時,可先諮詢。合法居住於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以及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得適用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法律諮詢不限身分資格,在台民眾均可使用(412-8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