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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解析 / 外國人居留與驅逐

外國人涉刑事案件,居留會被取消、會被驅逐出國嗎?

刑事案件在什麼條件下影響居留、兩種「驅逐」的差別、驅逐前的程序,以及限制出境期間與日後入境的規定。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3款、第33條第3款規定,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居留、永久居留許可;但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除外。這是兩條第3款的特定事由,是否另有其他撤銷、廢止或驅逐事由,仍須分別判斷。刑法第95條的驅逐出境由法院宣告,移民署的強制驅逐出國是行政處分(第36條);未經羈押、限制出國等者,案件進行中仍可能被驅逐(第36條第3項)。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居留原因消失時得准予繼續居留(第31條)。

只是被調查,居留證會被註銷嗎?

案件仍在偵查或審判中,尚不符合第32條第3款所定「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事由;永久居留的同類規定在第33條第3款。這不表示居留許可不會因其他事由受到影響,例如申請資料虛偽、使用不法取得或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受驅逐出國,均須另依各款判斷。

但居留還受其他規定影響: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除非有法定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第31條第4項);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時,「曾有犯罪紀錄」是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的事由之一(第24條第1項第3款)。

判刑確定後,哪些情形會撤銷居留或永久居留?

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居留許可應撤銷或廢止;但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3款)外僑永久居留許可也有相同規定(第33條第3款);受驅逐出國者,居留、永久居留許可亦撤銷或廢止(第32條第8款、第33條第8款)。

因此,刑度、是否過失犯、是否緩刑,都與居留有關。緩刑的要件可參考會留下前科嗎?緩刑、前科紀錄與良民證整理;偵查中以緩起訴等方式終結的差異,可參考緩起訴是什麼?與不起訴、職權不起訴的差別。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3款)

刑法的「驅逐出境」和移民署的「強制驅逐出國」有什麼不同?

前者由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宣告,後者是移民署的行政處分。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者,移民署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第2款)。

移民署對未經查驗入國等情形「應」強制驅逐(第36條第1項);對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等情形,「得」強制驅逐或限令10日內出國(第2項)。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

案件還沒結束,移民署可以先把我驅逐出國嗎?

有可能被強制驅逐或限令出國;但已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除外。有第36條第1項、第2項驅逐事由的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應於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

已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但經司法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者,得暫緩執行(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3項)

被限制出境期間,居留快到期怎麼辦?

期限屆滿前仍應申請延期;居留原因已消失時,因禁止出國得准予繼續居留。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居留原因消失時,依第21條第1項經禁止出國者,得准予繼續居留(第31條第4項第8款)。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並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告知理由(第21條)。移民署說明,外國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各縣市服務站查詢有無被禁止出國,不收費;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9條第1項),非原居留目的者的應備文件例示「司法機關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居留時,有本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同辦法第17條第1項)。限制出境的期間與救濟,請見被限制出境、出海怎麼辦?期間、通知與救濟。

移民署驅逐前,我有哪些程序權利?

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原則上還須經審查會。強制驅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者,並應召開審查會,但書面放棄陳述意見、法院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等法定情形得不經審查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法定情形得限制或禁止(第36條第5項);律師不得逾3人,等候律師及通譯到場各不得逾4小時(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4條)。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辦法第7條第2項)。處分書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並載明救濟方法,並應聯繫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24小時(辦法第8條)。

離開台灣後,還能再入境嗎?

可能被禁止入國,但條文是「得」,由移民署裁量。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或曾經被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11款);日後申請居留時,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驅逐出國也是得不予許可的事由(第24條第1項第3款)。

移民署說明,被禁止入國者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配偶、國人親屬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列舉情形包括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在臺配偶罹患重病、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等。

判決、居留與驅逐通知的整體評估

居留是否受影響,與刑度、是否過失犯、是否宣告緩刑有關,也可能與限制出境、驅逐程序同時進行,宜一併評估,並以移民署的正式通知為準。

刑事案件進行中,想同時確認居留與出境的影響?先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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