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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留下前科嗎?緩刑、前科紀錄與良民證整理

緩刑的要件、撤銷情形,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會不會記載,依刑法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整理。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等條件者,法院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緩刑期間再因故意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緩刑應撤銷;受較輕宣告或違反負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撤銷緩刑(第75條、第75條之1)。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第7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列出7款不予記載之情形,其中即包含「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是否符合各項要件,仍依個案事實與法院、警察機關認定為準。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宣告緩刑?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次宣告執行完畢、赦免後5年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

是否宣告緩刑,屬法院依個案量刑審酌之事項,不是符合條文所列消極資格就當然獲判緩刑。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

法院宣告緩刑時,可以附加哪些條件?

法院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被告為一定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一定時數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等(刑法第74條第2項)。

這些負擔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其中賠償與支付公庫金額的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74條第3項、第4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第74條第5項)。

緩刑期間再犯罪,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要分兩種情形。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宣告,此類撤銷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

若受宣告的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或違反法院所命負擔情節重大者,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法院才「得撤銷」緩刑宣告(第75條之1);是否構成「難收預期效果」,依個案事實認定。

緩刑期滿後,前科紀錄會怎麼樣?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75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2項於期滿後仍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刑法對緩刑期滿的效果規定;至於法院判決本身、警察機關紀錄的保存與查詢方式,分別依各該法規規範,並非同一件事,下文分別說明。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6條)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什麼?誰可以申請?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的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的人民,得檢具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第4條);警察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但需向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第5條)。

良民證上,哪些情形不會被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條例第6條列出的7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其中第2款即為「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其餘6款包括: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受免刑之判決者、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以及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不屬於這7款的一般有期徒刑宣告紀錄,仍會記載於良民證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良民證沒記載,代表這件案子的司法紀錄也不存在了嗎?

不能直接畫等號。條例第3條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定義為「依…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第6條規範的是這份證明書上「記載與否」;條文本身並未規定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須銷毀或刪除第6條各款背後的刑事案件資料。也就是說,第6條處理的是良民證這張證明文件的記載範圍,而非另一件事——法院判決是否存在或其他機關資料庫是否保留紀錄。

法院判決的保存與查詢、證照與任職資格,以及其他機關如何使用刑事紀錄,另依各該法規判斷,不能只憑良民證未記載就認定沒有影響。

緩刑負擔與良民證記載的確認

是否符合緩刑要件、緩刑期間應注意哪些負擔以免遭撤銷,或申請良民證前想先確認記載範圍,都建議在判決確定前後及早諮詢,掌握個案的時間點與條件。

想確認自己的情況符不符合緩刑要件,或良民證會不會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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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