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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投資詐騙,第一時間該做的5件事

保存證據、報案、帳戶處理與法律程序的順序。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發現可能被投資詐騙後,優先順序是:保存證據、儘快報案(165或110)、處理收款帳戶、啟動告訴與保全程序。款項是否攔得下來,取決於錢是否還在對方帳戶內,以及銀行與警察間的通報時效;身分不明者若保證能追回款項並要求先行匯款或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應先循官方管道查證,避免二次詐騙。

第一件事:證據要怎麼保存?

保存與招攬投資者的對話紀錄(LINE、社群訊息、通話錄音)、匯款或轉帳憑證、對方提供的投資平台網址與頁面截圖,以及對方的帳號、電話、匯款帳戶等身分資訊。一旦發覺有異狀,應立刻停止再匯款;原始檔案不要刪除,之後可提供予銀行或警察機關。

第二件事:要向誰報案?

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防詐諮詢與報案:市話撥打免付通話費,中華電信門號的行動電話免付費,其他電信公司則每分鐘負擔新臺幣1元;除電話外,也可以透過165全民防騙網進行線上報案,由專責人員轉介至方便前往的分駐或派出所辦理後續。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常見問答〈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需要通話費用嗎?受騙報案除可撥打165外,還有其他方式嗎?〉(全球資訊網 ↗)。

如果匯款去向明確、款項可能還在對方帳戶內,應儘快於營業時間親自到任一家存款業務機構告知遭詐騙、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警察機關應於2小時內派員到場受理報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第三件事:收款帳戶還能做什麼?

存款業務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0條第1項)。

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應自圈存時起48小時內查證,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將帳戶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逾期未通知者,銀行應逕予解除圈存(第30條第3項、第4項);款項若已被轉出至其他帳戶,原受款機構應通報下一手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追查(第27條第1項)。能不能攔下款項,取決於錢是否還在帳戶內,被害人無法自行指揮銀行的內部作業。

犯罪之被害人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42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以電腦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方式犯之者,依第339條之4加重處罰。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擔心對方脫產時,可另聲請假扣押先保全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完整說明可參考被詐騙的錢拿得回來嗎?一文。

第五件事:怎麼分辨「代辦追回」是不是二次詐騙?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提醒:以駭客或律師事務所名義謊稱可協助追回被害款項,是二次詐騙話術;若不慎受騙,應立即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切勿尋求來路不明的單位,被害金額償還應尋求正規的法律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聲稱可追回遭詐款項? 都是二次詐騙話術!!!〉(發布2024-01-12,更新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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