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訴不等於被認定。您有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不會被要求對質、可申請迴避;訪談時不可自行錄音;不服決定可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申復一次。
先確認:這是哪一種通知
公司的通知:雇主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後進行調查,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準則第16條第1項第1款)。
地方主管機關的通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應配合並提供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條第4項)。
警察局或地檢署的通知:這是刑事程序,與公司調查分開進行,應另行準備。可參考職場霸凌與刑事程序的解析。
事情過了很久,仍可能被申訴:向雇主申訴的期限為職場霸凌行為終了起3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並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以較長者為準(準則第8條第3項)。
什麼算職場霸凌
法律定義: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
準則第2條另要求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嚴格的業務要求本身並不當然構成職場霸凌,判斷重點在於方式是否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您在調查程序中的權利
- 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雇主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第16條第1項)。
- 不被要求對質:調查過程或召開會議時,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第16條第1項第3款)。
- 身分保密: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的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應予保密,參與處理的所有人員都負保密義務;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在此限(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2項)。
- 申請迴避: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的人員與當事人有法定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第15條)。
- 申復:不服決定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第22條)。
您也需要知道的義務
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第16條第1項第4款)。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經通知限期配合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第17條第3項)。
訪談時,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訪談由雇主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第16條第1項第2款)。
訪談前的準備
- 依日期整理事件時間軸,區分「記得的事實」與「推測」。
- 找出工作指示的業務依據:分派紀錄、績效目標、會議紀錄。
- 準則第2條列出認定時應審酌的情形(刻意排擠、阻礙工作、分配不合理工作、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可據以檢視自己的行為脈絡。
- 避免私下聯繫申訴人或證人。雇主亦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為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第20條)。
本站的陳述準備時間軸可協助整理,資料只存在您的瀏覽器。
收到決定之後
申訴處理單位作成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後,雇主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的方法及期限(第18條第3項)。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第22條第3項)。重大瑕疵包括: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組成不符規定、未給予任一方陳述意見機會、應迴避而未迴避、有足以影響結果而未採納的重要事證等(第22條第4項)。
對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準則且有上述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第2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
公司調查與刑事程序並行時的陳述準備
申訴內容可能同時涉及刑事、已收到警詢或偵訊通知、調查結果將影響懲處或去留,或您不確定如何陳述時,都值得在開口前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