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契約(民法第736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經合法撤回後,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5款);案件已繫屬法院時,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3款)。非告訴乃論之罪通常不會因和解而自動終結。和解、賠償可能影響職權不起訴、緩起訴、量刑或緩刑;特別法另有規定時,也可能是減刑或免刑的法定要件之一。例如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另須符合自首或各階段自白、於法定6個月內支付調解或和解全部金額等條件,不能僅憑和解就主張適用。是否和解、以何種條件和解,由雙方自由磋商。
什麼是「和解」?法律上如何定義?
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民法第736條)。它是民事上的合意,成立與否、條件如何,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內容。
和解本身屬於民事契約關係,與是否撤回刑事告訴、是否構成量刑或緩起訴的審酌因素,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以下分別說明。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
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撤回告訴會怎樣?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一般私下和解不會自行撤回告訴,仍應依法表示撤回。但鄉鎮市調解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成立,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旨,並經法院核定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第252條第5款);案件若已繫屬法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了案件就會結束嗎?
不會。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撤回告訴規定,文義上僅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並沒有因為雙方和解或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就使案件終結的規定,檢察官仍會依偵查所得證據決定是否起訴,法院也仍須依法審理。
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中,和解不會使案件自動終結,但可能成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限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量刑(刑法第57條第10款)、宣告緩刑(第74條)時審酌的因素之一。
和解與量刑、緩刑有什麼關係?
法院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其中包括「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第10款);和解與賠償被害人的情形,可能被列入這項審酌事由。
宣告緩刑時,法院也得斟酌情形,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是否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仍依個案事實與其他審酌事項綜合判斷。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和解與緩起訴應遵守事項有什麼關係?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作為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之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所稱「緩起訴處分金」,依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係指依同項第4款命被告支付公庫之款項,與向被害人之賠償不同。
這類金錢給付事項,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得被告之同意,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並非檢察官可片面強制被告接受的內容。
被害人一定要接受和解嗎?
不是。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契約(民法第736條),是否成立、以何種條件成立,屬於雙方自由磋商的事項,法律並未強制被害人一定要接受和解或撤回告訴。
是否和解、金額多少,被害人可以自行考慮案件情形與自身損害後再決定,不必因對方提出和解就急於答應。
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重新提告嗎?
不行。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這項限制以「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撤回前宜先確認案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和解條件是否已經履行。
簽署和解書前,若對案件屬性或撤回告訴的後果不確定,建議先確認清楚再表示撤回;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一旦合法撤回,就不能因和解未履行而再行告訴。
簽署和解或撤告前確認法律效果
不論是收到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考慮是否撤回告訴,或緩起訴應遵守事項涉及金額,都牽涉條文適用與法律效果的判斷,宜在簽署或表示撤回前先確認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