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申訴;行為構成犯罪時,也可以提告,兩條路可以並行。依性騷擾防治法,非權勢性騷擾應於知悉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申訴;權勢性騷擾則為知悉後3年、事件發生後7年,未成年被害人另有特例。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處,屬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告訴。感到被冒犯、不舒服,就值得被認真對待;您不需要先確定「算不算」才能求助。
人身安全、求助專線與證據保全
若有立即危險,請撥 110。想找人談、釐清下一步,可撥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免付費)。可以把時間、地點、經過與在場的人記下來,並保留訊息或影像等紀錄。
事件發生在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而其當時知悉者,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並注意被害人的安全與隱私(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
專線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3保護專線介紹〉。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工作、教育或正常生活等;或以對方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學習、工作等權益的條件(第2條第1項)。對因教育、醫療、業務、求職等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之,稱為權勢性騷擾(同條第2項)。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列舉的樣態,包括羞辱或敵意的言行、跟蹤或不受歡迎的追求、偷窺偷拍、曝露身體隱私部位、傳送猥褻文字或影像,以及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部位等。依事件場域及當事人身分,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另有規定者,適用各該法律(第1條第2項)。
申訴:向誰、多久內
申訴可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對象依行為人身分而定(第14條第3項):
-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單位提出。
- 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行為人不明或為其他人: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
| 類型 | 申訴期限(第14條第1項、第2項) |
|---|---|
| 一般性騷擾 | 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
| 權勢性騷擾 | 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
| 發生時未成年 | 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依前兩列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
受理後7日內應開始調查,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15條第1項)。調查應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同條第3項)。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審議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處理(第16條第2項);不服調查結果的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條第4項)。請留意: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第14條第4項)。
對提出申訴、告訴、作證或提供協助的人,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得為不當的差別待遇(第9條第1項);任何人也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被害人的身分資訊(第10條第4項)。
刑事告訴與6個月期間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5條第1項)。
此罪須告訴乃論(同條第2項),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可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第242條第1項)。
權勢性騷擾以外的事件,可以申請調解(第18條第1項)。調解不成立時,被害人於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申請移送,涉及第25條者,視為於申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第22條第2項第3款);但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第21條第6項)。
若行為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以下)之罪,即屬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另有保護規定,請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保護。民事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勢性騷擾並得請求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第12條)。
在職場發生時
在工作場所遭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稱的性騷擾,原則上應向雇主提起申訴(第32條之1第1項本文);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雇主未處理或不服其調查或懲戒結果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同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雇主的處理期限,以及同時涉及職場霸凌時如何併案處理,請見〈職場霸凌與職場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申訴、提告與調解前的期限確認
期限將屆、不確定向哪個單位申訴、是否同時提告,或調解前想先了解效果時,都可以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