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向雇主申訴的期限是行為終了起3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也可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以較長者為準(準則第8條第3項)。公司調查訪談時不得自行錄音。
先確認:法律上的職場霸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的定義是: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2條另要求綜合審酌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與目的,並列出刻意排擠冷落、阻礙工作或刁難、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等情形。
向誰申訴
- 原則:向雇主申訴(第22條之3第1項本文)。僱用勞工10人以上的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準則第5條)。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準則第8條第1項)。
- 例外: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並應以書面提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7條,以下簡稱辦法)。最高負責人包括法人等組織的對外代表人,以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準則第10條第1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都是得不予受理的事由(同條第2項),申訴內容要具體並具名。
申訴期限:兩條路,規定不完全相同
| 申訴對象 | 行為終了起 | 離職後 | 依據 |
|---|---|---|---|
| 向雇主 | 逾3年者,不予受理 | 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 | 準則第8條第3項 |
| 向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 | 逾3年者,不予受理 |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2項 |
兩者都以較長者為準。差別在「離職後1年」的條件:向雇主,是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向地方主管機關,是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
雇主知悉後應採取的措施
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您可以依此提出需求:
- 隔離等措施: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有不利對待。
- 協助資源: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
- 協調不是必經程序:申訴人有意願才得協調;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之日起逾1個月仍無共識,應停止協調並續行調查(準則第13條)。
只向雇主陳述而無申訴或協調意願時,雇主仍應釐清事實、告知救濟途徑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準則第7條第2項)。雇主不得對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準則第2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違反者無效(同條第5項);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準則第20條但書)。
調查程序中的保障
- 書面通知: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準則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陳述意見、不對質: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不得令當事人間對質(同條第1項本文、第3款)。
- 身分保密: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1項第7款)。
- 申請迴避:調查人員有偏頗之虞時,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準則第15條第3項)。
- 書面決定與申復: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準則第18條第3項);不服者,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書面申復,以一次為限(準則第22條第1項)。
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準則第24條)。
蒐證:保留什麼、注意什麼
申訴紀錄應載明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準則第8條第2項第3款)。可以先整理:
- 依日期排列的時間軸:誰、在哪裡、說了或做了什麼、誰在場。
- 自己收到的訊息、電子郵件、工作分派與會議通知。
- 如有就醫或諮商,保留相關紀錄(定義以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為要件)。
- 具體指出證據所在(如系統紀錄);雇主調查時應保全相關證據(準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
關於錄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無故錄下自己未參與的他人非公開談話,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是否合法,仍須個案判斷。
公司調查訪談時,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訪談由雇主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準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地方主管機關的調查亦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可能同時涉及刑事的情形
具體行為同時符合刑法構成要件時,才可能另行告訴,例如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誹謗(第310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5條)、強制(第304條)、傷害(第277條第1項)。其中公然侮辱、誹謗(第314條)與普通傷害(第287條;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者除外)須告訴乃論,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比申訴期限短得多,詳見職場霸凌會變成刑事案件嗎?
求助管道
勞動諮詢與申訴,可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遭受暴力或人身威脅,請立即撥打110。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諮詢服務(辦法第18條)。
涉及刑事、期限將屆,或不確定如何書寫申訴時,可先諮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