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會議中當眾批評績效
主管在週會上多次點名批評某位同仁的業績。
- 批評內容是否限於工作表現?
- 用語與場合是否必要且合理?
- 頻率、持續期間與對象是否特定?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雇主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受理、調查並作成決定。以下工具依公司規模整理各階段期限與防治義務,協助企業人資/法務掌握進度。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026-07-01施行)整理 ‧ 更新 2026-09-24
月數依準則條文以日曆計算;「工作日」僅排除週六、日,國定假日與補班請依實際行事曆調整。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報告期限。
| 規模 | 決定期限 | 依據 |
|---|---|---|
| 未滿30人 | 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得延長1個月) | 第21條第1項 |
| 30–99人 | 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得延長1個月) | 第21條第2項 |
| 100人以上 | 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完成報告(得延長1個月),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決定 | 第14、17、18條 |
徐嘉駿律師|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試算(依準則整理,僅供參考)
輸入接獲申訴日與規模(預設為今天);結果可列印附於內部簽呈。
依準則整理之檢核項目,非主管機關認定,不計分。
徐嘉駿律師|職場霸凌防治義務自我檢核(依準則整理之檢核,非主管機關認定)
已確認 0 / 14 項
雇主應將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的處理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並留存3年(第26條)。本檢核不取代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判斷。
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第10、11條)。
100人以上:15個工作日內組成,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第14條);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法定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申請令其迴避,由雇主決定(第15條)。
書面通知當事人;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身分資料保密(第16條)。
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告知申復方法;當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申復一次;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第18、20、22條)。
以下為一般化的假設情境,非徐嘉駿律師承辦案件,也不代表任何認定結果。
主管在週會上多次點名批評某位同仁的業績。
某同仁反映,連續數週未被邀請參加與其職務相關的會議。
申訴提出後,公司將申訴人調至其他單位以避免接觸。
違反防治義務,由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43條、第45條)。
| 情形 | 罰鍰(新臺幣) | 依據 |
|---|---|---|
| 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未依規定調查處理或登錄等部分情形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3萬 – 75萬得加重至112.5萬 | 第45條 |
| 違反防治義務或立即有效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5萬 – 300萬得加重至450萬 | 第43條第1項第3款 |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 | 1萬 – 100萬 | 第46條第1項 |
此外,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
徐嘉駿律師受邀至製造、科技、能源、化工、物流、海運、清潔服務及社福機構等產業進行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講座。實務方面,曾於多場職場性騷擾調查擔任調查委員;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以來,參與十數場職場霸凌調查與諮詢。調查中重視程序公正、保密與程序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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