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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學生、移工被找去當車手或交出帳戶:刑責與居留的雙重風險

外籍學生、移工涉及車手或帳戶案件時,另須留意「非本國籍人士」規定、打工時數、居留與聘僱許可。罪名與刑度另見車手與帳戶專文。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條),條文並未以國籍區分。外國籍身分另外牽涉幾件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為前提,再有教唆、幫助、利用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的情形,才適用該款加重規定;外國留學生受聘僱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20小時(就業服務法第50條);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但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3款)。

只負責收錢、轉交,外籍學生或移工也會構成犯罪嗎?

可能會。刑法第3條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為適用範圍,並未以國籍區分。

例如,有人以「代收款項」為工作內容,請你向陌生人收取現金後交給另一人;若款項來自詐欺,是否構成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或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要看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是否明知或預見(刑法第13條)等個案事實。構成要件與依金額加重的刑度,請見被找去當車手會怎樣?加重詐欺、洗錢與依金額加重的刑責。

把帳戶交給別人,外國人也適用同樣規定嗎?

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原則上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並未區分國籍。

例如在離開台灣前把帳戶交給他人使用,除符合但書的正當理由外,即屬這項規定禁止的行為;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期約或收受對價、合計三個以上或裁處後五年內再犯者,另有刑責(第22條第2項、第3項)。細節請見帳戶被拿去詐騙:提供帳戶罪與幫助詐欺的界線。

詐欺條例為什麼特別提到「非本國籍人士」?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罪,而教唆、幫助或利用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同條第2項)。

條文是從教唆、幫助、利用非本國籍人士,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的一方來描述。外國籍行為人本人,或與其他外國籍人士共同實施者,是否也依這款加重,條文沒有進一步區分,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三、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

外籍學生打工,法律上有哪些限制?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的外國留學生受聘僱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所列工作類別的限制,但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第50條)。

外籍學生打工須先申請並取得個人工作許可;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由學生本人以帳號登入線上申辦系統送件申請,許可期間最長1年。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3條);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即令其出國(第68條第1項、第3項)。以「打工」名義收取、轉交款項是否構成犯罪,仍依前述刑事規定判斷。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業服務法第50條)

被判刑確定,會影響居留嗎?

可能會。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3款)。

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但確定判決宣告的刑度、是否宣告緩刑,須依個案判決而定。居留許可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第36條第2項第8款);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也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

移工或受聘僱的外國人,聘僱許可會受影響嗎?

可能會。雇主聘僱的外國人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經廢止聘僱許可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74條第1項)。何種情形屬於「情節重大」,條文沒有列舉,須依個案認定。

以後還能再來台灣,或申請居留嗎?

可能受到限制。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申請居留時曾有犯罪紀錄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第24條第1項第3款)。條文用的是「得」,由移民署依個案決定。

收到到案說明或被限制出境時,外國人要注意什麼?

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這項規定也準用於其他受詢問人(刑事訴訟法第99條)。內政部警政署備有16種語言版本的權利告知書,供員警當場提供被逮捕或拘提的外籍人士閱覽。

外國人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並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告知理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應訊準備與限制出境的期間、救濟,請見收到警察「到案說明」通知書怎麼辦?與被限制出境、出海怎麼辦?期間、通知與救濟。

自首、自白與居留、聘僱許可的評估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第1項另有自首、自白的規定,分別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與「得減輕其刑」,條文未以國籍區分;要件與期限見車手專文,是否適用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刑事結果也可能影響居留與聘僱許可,收到到案說明時,可在陳述前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