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領款、轉交款項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刑度並依被害金額分級加重。收到到案說明或帳戶被列警示,都尚未等於被起訴。自首並於期限內支付與被害人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同條例第46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期限內支付者,第47條規定得減輕其刑;是否適用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只提供帳戶、沒有去領錢,也會有責任嗎?
可能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原則上禁止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違反第1項而無第3項刑事處罰事由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或提供的帳戶與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第3項情形時,另涉及刑事責任,其中前兩種情形仍應併予告誡;是否另涉幫助詐欺或洗錢,則依個案事實判斷。構成要件、告誡與刑罰的區分,請見帳戶被拿去詐騙:提供帳戶罪與幫助詐欺的界線。
幫忙領錢、轉交款項(當「車手」)會構成什麼罪?
若明知款項來自詐欺犯罪,或預見其可能而仍協助提領、轉交(不確定故意),且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或協助隱匿該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可能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一般洗錢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具體是加重詐欺與洗錢數罪併罰,或從一重處斷,需依個案行為態樣認定。
詐騙金額很大,車手的刑度會加重到多少?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條文是以「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金額分級,而不是以車手個人取得的報酬計算;具體個案中金額如何認定,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高薪打工」求職廣告,為什麼常是招募車手的手法?
詐騙集團常以誇大薪資、工作內容模糊(例如「銀行間資金調度」「協助收款」)的求職廣告吸引急需用錢的人,實際上要求提供帳戶,或代為領款、轉交現金。
求職廣告若要求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或安排在超商、ATM領款後轉交陌生人,都是重大警訊,應立即停止並查證雇主身分,而非等到收到通知後才思考是否合法。
收到警察局到案說明或帳戶被列警示,代表已經被起訴了嗎?
不代表已被起訴。到案說明通常是警方調查階段通知關係人到場說明;帳戶被列警示,則是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通知金融機構將疑似涉詐帳戶列為警示、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的措施(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4項),通知到案或將帳戶列為警示,本身都不是起訴處分;案件是否已起訴,應以檢察官的處分及案件進度確認。
是否起訴由檢察官偵查後依證據決定,收到通知或帳戶被警示時,應把握偵訊前準備與答辯的機會。可先參考收到警察局到案說明怎麼辦整理到場前的準備;後續若進一步收到地檢署傳票,可參考地檢署傳票因應說明。
到案說明或偵訊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偵查中辯護人得依第245條第2項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法定事由,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及早自首或和解,對刑度有幫助嗎?
法律設有減免規定,但是否適用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犯詐欺犯罪後自首,並於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免除其刑(同條第2項)。
第47條另規定,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若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第2項),實際是否適用仍須由律師協助評估個案事實與時序。
無論是已收到到案說明、帳戶被列警示,或不確定自己是否涉犯加重詐欺與洗錢罪,都建議在陳述前先諮詢律師,釐清行為態樣與可能的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