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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搶奪、強盜差在哪?構成要件與刑度

依刑法第320條至第330條整理竊盜、加重竊盜、搶奪、準強盜與強盜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差異。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竊盜罪是意圖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具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等情形之一者為加重竊盜,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321條)。搶奪罪是趁人不及防備而奪取他人動產(「乘人不備」係實務上一般說明,非條文文字),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25條);強盜罪則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28條),刑度明顯高於搶奪與竊盜。竊盜或搶奪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且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時,才依第329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以準強盜論。竊盜案件(第320條、第321條)經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具體量刑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成立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同一規定處斷,未遂犯亦罰(刑法第320條)。

成立要件的核心在於「竊取」(違反持有人意思而移轉財物之持有)與主觀上的「不法所有意圖」;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認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0條)

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有哪些加重事由?最重可以判多重?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攜帶兇器而犯之;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

只要符合上列6款其中之一,即依加重竊盜罪論處,法定刑下限提高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同於普通竊盜罪得科拘役或罰金。

搶奪罪(刑法第325條、第326條)跟竊盜差在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成立搶奪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刑法第325條)。與竊盜罪的差異在於搶奪是乘人不及抗拒、公然奪取財物,而非隱密竊取。

犯搶奪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例如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成立加重搶奪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刑法第326條)。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的構成要件與刑度?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同一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2項)。強盜罪要求「至使不能抗拒」,是竊盜、搶奪所沒有的手段強度要件。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28條第3項);第1項、第2項之未遂犯亦罰,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4項、第5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8條)

什麼是「準強盜罪」(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依刑法第329條以強盜論,也就是依強盜罪(第328條)的刑度處罰,不再以竊盜或搶奪罪論處。

除「當場」及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的目的外,依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強暴、脅迫還須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不能只因曾有推擠或反抗就直接認定準強盜。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法第329條)

強盜罪加重情形(刑法第330條)如何判斷?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例如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成立加重強盜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刑法第330條)。與加重竊盜、加重搶奪相同,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具備第321條第1項所列6款情形之一。

竊盜案件,二審判決後還能上訴第三審嗎?

不一定能。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經第二審判決者,原則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同項但書)。

在本文所列各罪中,此一限制僅及於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準強盜罪不在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內,並不當然適用此一上訴限制。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到案前釐清取財方式與答辯方向

竊盜、搶奪、強盜各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差異,會影響警詢、偵查與審判中的答辯方向與程序選擇。收到警察局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後,可在到案前釐清被指控的取財方式與適用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