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體中文
繁體中文EnglishBahasa IndonesiaTiếng Việtไทย日本語한국어
線上諮詢
首頁 / 企業法遵

接到一件申訴,
程序要經得起檢驗。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雇主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受理、調查並作成決定。以下工具依公司規模整理各階段期限與防治義務,協助企業人資/法務掌握進度。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026-07-01施行)整理 ‧ 更新 2026-09-24

期限試算

依規模,
各階段的最後期限。

月數依準則條文以日曆計算;「工作日」僅排除週六、日,國定假日與補班請依實際行事曆調整。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報告期限。

規模決定期限依據
未滿30人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得延長1個月)第21條第1項
30–99人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得延長1個月)第21條第2項
100人以上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完成報告(得延長1個月),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決定第14、17、18條

處理期限試算

輸入接獲申訴日與規模(預設為今天);結果可列印附於內部簽呈。

防治義務自我檢核

依準則整理之檢核項目,非主管機關認定,不計分。

    檢核進度

    還沒確認的,
    一眼看清楚。

    已確認 0 / 14 項

    尚待確認

      雇主應將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的處理過程及結果作成紀錄並留存3年(第26條)。本檢核不取代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判斷。

      處理流程

      從受理到申復,四個關鍵節點

      完整指南
      1. 01受理

        受理並登錄

        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第10、11條)。

        常見的錯誤把申訴當人際糾紛私下「勸和」,未進入正式程序。→ 確認受理管道、保密與隔離措施,並依申訴人意願決定是否協調。
      2. 02組成調查

        調查小組與迴避

        100人以上:15個工作日內組成,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第14條);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法定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申請令其迴避,由雇主決定(第15條)。

        常見的錯誤由被申訴人的直屬主管參與調查。→ 就小組組成與迴避提供程序意見。
      3. 03調查

        訪談與調查報告

        書面通知當事人;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身分資料保密(第16條)。

        常見的錯誤訪談紀錄未經確認、逾期未完成報告。→ 建立通知與紀錄範本、期限管理。
      4. 04決定與申復

        決定、處置與申復

        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告知申復方法;當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申復一次;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第18、20、22條)。

        常見的錯誤處置與調查結論不一致,或調整申訴人職務未考量其意願。→ 檢視處置適法性,評估衍生勞資、刑事或民事爭議。
      假設情境

      調查時,通常會問這些問題

      以下為一般化的假設情境,非徐嘉駿律師承辦案件,也不代表任何認定結果。

      假設情境 A

      部門會議中當眾批評績效

      主管在週會上多次點名批評某位同仁的業績。

      • 批評內容是否限於工作表現?
      • 用語與場合是否必要且合理?
      • 頻率、持續期間與對象是否特定?
      假設情境 B

      數週未被通知必要會議

      某同仁反映,連續數週未被邀請參加與其職務相關的會議。

      • 會議是否屬其執行職務所必要?
      • 是否有業務上的合理安排理由?
      • 是否符合準則第2條所列「刻意排擠、不讓參與」情形?
      假設情境 C

      申訴後的職務調整

      申訴提出後,公司將申訴人調至其他單位以避免接觸。

      • 是否考量申訴人意願(第7條)?
      • 是否構成不利之處分(第20條)?
      • 是否有其他隔離方式可採?
      罰則

      雇主義務,
      現在有罰鍰。

      違反防治義務,由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43條、第45條)。

      情形罰鍰(新臺幣)依據
      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未依規定調查處理或登錄等部分情形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3萬 – 75萬得加重至112.5萬第45條
      違反防治義務或立即有效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5萬 – 300萬得加重至450萬第43條第1項第3款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1萬 – 100萬第46條第1項

      此外,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

      可以協助的事

      法令遵循的程序面支援。

      • 防治措施與內部規章檢視對照準則第5、6條,檢視申訴管道、規範內容與公開揭示方式。
      • 調查程序諮詢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通知與訪談紀錄、期限管理的程序面意見。
      • 主管同仁的法律說明管理權限與霸凌界線、調查中的陳述注意事項。
      • 衍生爭議的因應申訴同時涉及刑事告訴、勞資爭議或民事求償時的程序協調。
      外部支援

      外部調查委員與內部講座

      徐嘉駿律師受邀至製造、科技、能源、化工、物流、海運、清潔服務及社福機構等產業進行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講座。實務方面,曾於多場職場性騷擾調查擔任調查委員;職場霸凌新法上路以來,參與十數場職場霸凌調查與諮詢。調查中重視程序公正、保密與程序適法性。

      了解講座與調查經驗 →
      企業諮詢

      在期限開始計算前,先確認程序。

      同一事件,徐嘉駿律師不同時受任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或其雇主。

      地址
      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事務所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