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決定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第10條)
- 系統登錄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並通知申訴人(第11條)
- 調查小組100人以上,受理起 15 個工作日(第14條)
- 調查報告小組成立後 2 個月,得延長 1 個月(第17條)
- 作成決定報告完成後 1 個月;未滿30人3個月、30–99人4個月(第18、21條)
- 紀錄留存3 年(第26條)
規模決定義務
| 僱用勞工人數 | 主要義務 |
|---|---|
| 10人以上 | 設置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第5條) |
| 30人以上 | 另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並公開揭示;實施教育訓練(第6條);設申訴處理單位,至少3位、任一性別不少於1/3(第9條) |
| 100人以上 | 另應於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第14條) |
人數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計算;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單位分別計算(第3條)。
受理與不受理
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確認內容(第8條)。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不予受理應敘明理由(第10條)。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依公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第11條)。
得不予受理的情形:非屬職場霸凌事項、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身分之資訊、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終局處理、已撤回、已逾申訴期限(第10條第2項)。
知悉後的立即措施
因申訴而知悉時,應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隔離等措施且不得不利對待、依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等協助、啟動調查,並依結果對行為人適當懲戒或處理(第7條)。非因申訴而知悉時,亦應訪談釐清並告知被霸凌勞工得主張的權益。
協調
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任一方無意願,或自協調之日起逾一個月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並續行調查(第13條)。調查過程的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報告期限(第17條)。
調查
- 調查小組(100人以上):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少於1/2,任一性別不少於1/3;內部成員應接受至少3小時防治教育訓練(第14條)。
- 迴避:本人為當事人或有法定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第15條)。
- 程序:書面通知、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保全證據、身分保密(第16條第1項)。
- 期限: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17條)。
決定、懲處與申復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作成決定,須有成員1/2以上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第18條)。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申復方法及期限。
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但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情節輕重應審酌身心侵害程度、次數與手段、雙方關係與事後態度、對事業單位的影響等(第19條)。當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申復一次(第22條);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得展延30日;雇主應於申復決定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及申復事件相對人(第23條第1項)。
未滿30人的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30至99人為4個月;必要時均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21條)。
處理結果亦應於決定作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第19條第3項)。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第2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5項)。雇主並應追蹤、考核及監督懲處措施的執行,檢討防治規範(第25條)。
紀錄與其他
預防措施、受理、協調、調查與申復的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第26條)。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者,應各依相關準則辦理並避免重複詢問(第27條)。施行前已發生、施行後受理的事件,依新規定終結(第28條)。
罰則
| 情形 | 罰鍰(新臺幣) | 依據 |
|---|---|---|
| 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未依規定調查處理或登錄等(部分情形須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3萬 – 75萬,得加重至112.5萬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
| 違反防治義務或立即有效措施,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5萬 – 300萬,得加重至450萬 | 同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 |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 | 1萬 – 100萬 | 同法第46條第1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