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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要多少錢?法律扶助的資格與刑事案件的收費規則

誰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刑事案件怎麼申請,以及律師收費與「打贏才付錢」的規則。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可處分資產及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第5條第1項)。刑事案件即使不符合無資力資格,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未經選任辯護人等特定情形,也可能屬於得申請法律扶助之情形(第5條第4項)。申請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經審查後以書面決定是否准許(第17條、第18條);不服決定得於30日內申請覆議(第36條)。律師應於成立委任關係時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且不得就刑事案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同條第2項)。本站不提供具體金額,實際收費一律於委任前當面說明。

什麼是法律扶助?誰符合「無資力」的資格?

法律扶助是國家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訴訟代理、辯護、輔佐、法律諮詢等協助(法律扶助法第1條、第4條)。承辦機構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3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指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者(第5條第1項)。具體資產與收入標準,由基金會另行訂定(第5條第3項)。

不是低收入戶,還有機會申請法律扶助嗎?

有。法律扶助法另外規定「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即使不符合無資力資格,也可能得申請法律扶助,包括: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必要;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第5條第4項)。

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三、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四、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五、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六、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

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扶助,需要先審查資力嗎?

不一定。符合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前述刑事案件、原住民身分、精神心智障礙、少年事件、審判長認有必要之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條第4項第6款之重大公益等事件,是否需審查資力,則由基金會決議(第13條第5項)。

怎麼申請法律扶助?要準備什麼?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13條第1項)。申請應以言詞或書狀向分會表明:申請人姓名等身分資料;第5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法律扶助之種類(第17條第1項)。以言詞申請者,分會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確認簽名;申請不合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第17條第3項、第4項)。

申請後會怎麼審查?如果被駁回,可以怎麼辦?

符合申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決定應以書面載明扶助種類、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費用數額與繳納期限、扶助理由、扶助律師等事項(法律扶助法第18條)。申請人或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30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對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第36條第1項、第4項)。

請律師的費用怎麼收?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是律師的倫理義務;委任前可就服務範圍、收費項目及付款方式確認約定。

本站不提供具體金額、行情或報價;每個案件涉及的程序階段、爭點複雜度不同,實際收費項目與計算方式,一律於委任前當面說明並以文字確認。

刑事案件可以用「打贏才付錢」的方式委任嗎?

不行。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2項本文);但書所列的例外僅限於特定家事財產權事件,不適用於刑事案件。換句話說,刑事辯護的委任酬金不會、也不應該以「勝訴」或特定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

確認法扶資格、委任範圍與收費

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需要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儘快確認辯護權利,或想了解委任範圍與收費方式時,都值得儘早諮詢並當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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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律扶助法 ↗律師倫理規範 ↗